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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市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市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
(苏卫监督〔2009〕15号)


各市、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省市关于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我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疫情的传播和扩散,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江苏省甲型H1N1流感医疗卫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等规定,我局决定组织全市传染病防治紧急执法检查,特作如下通知:

  一、执法检查范围
  (一)甲型H1N1流感定点医院;
  (二)非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地方、部队、行业、企业医院(门诊部、卫生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等;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个体诊所;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大中型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
  (六)人群密集的重点公共场所;
  (七)学校和托幼机构。   二、执法检查内容
  (一)感染性疾病科及发热门诊规范化程度。
  (二)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院感控制、个人防护、医疗废弃物处置、医院污水处理、消毒产品卫生质量等情况。
  (三)餐饮业预防食源性疾病和猪肉及其制品索证情况。
  (四)公共场所消毒防病设施和制度落实情况。
  (五)学校、托幼机构晨检、学生因病缺课网络直报等传染病防控情况。   三、执法检查方法
  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通知内容,依法组织辖区传染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检查工作。苏州市卫生局组织对全市重点单位传染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苏州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市直以上发证单位的检查。   四、工作要求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监督处,并依法作出处理。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务必落实24小时值守,做好各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五、时间安排
  5月6日~6月15日,各地组织自查;各市、区请将检查总结(包括数据汇总、存在问题和建议)及报表(详见附件),于6月20日前报苏州市卫生监督所三科。
  联系人:彭盛梅、何恺、陆仲寅
  联系电话:68262803 传真:68262569,65227040
  附件:全市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汇总表(略)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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