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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国资发〔2020〕9号)


各市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文件精神,按照甬国资发〔2020〕5号和甬国资发〔2020〕6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市属国有企业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子企业应按要求全面落实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政策。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争取理解支持,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和有关监管要求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   二、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下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及《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确认。中小微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指标,具体操作中可根据承租企业的营业执照、纳税申报和社保缴纳等资料认定。   三、中小微企业直接承租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含土地,下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持续生产经营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的,减免2020年2至3月份租金。减免租金可在预收租金中抵扣,也可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减免的结算方式。   四、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承租方)承租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又转租给符合减免政策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的,鼓励其为租户减免租金,经市属国有企业核实后承租方实际造成的损失部分,承租方可与国有产权权属单位协商解决。   五、市属国有企业为招商引进的其他重要承租方(非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租金是否减免,属企业日常经营行为,可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自行确定。   六、中小微企业承租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在疫情防控期间非因政府要求和防疫规定关闭停业,租金按照原协议执行,租赁到期或提前退租的,按实际承租日减免。   七、市属国有企业应规范、简化租金减免办理程序,扎实做好排查摸底、政策告知、材料受理(可通过网络、电话信函等)、规范审批、问题反馈等各项工作。根据排查情况,通过公告、电话、短信等各种形式,迅速将有关政策告知承租户,做到应知尽知。对不符合租金减免条件承租方,应及时告知并做好解释说明。   八、市属企业集团应尽快研究制订租金减免工作方案,指导督促下属子企业快速受理中小微企业租金减免申请,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直接租赁市属国有企业房产且符合政策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应即时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九、中小微企业申请租金减免,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房产租赁合同、协议等符合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及时向出租方提出申请。   十、市属国有企业对符合租金减免政策的,双方应及时修订房产租赁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手续,同时做好涉及房屋出租、租金减免等台账管理工作。   十一、市属国有企业应严防风险隐患、加强内部管控,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及流程,确保租金减免政策落到实处。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违规违纪操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二、功能园区国有企业、市属其他国有企业,区县(市)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宁波市国资委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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