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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本市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复市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本市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复市的通知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共渡难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阶段性降低本市企业用电成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企业电费。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本市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网企业在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述高耗能行业范围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二、实施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自2020年2月7日起至6月30日止,实施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1、对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2、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超过合同最大需量105%及以内的仍按照合同最大需量计费)。
  3、对定点医疗机构、隔离场所、医疗队驻地、疫情检查站、疫情指挥部等疫情防控重点单位及场所,因疫情防控需要增加第2电源的,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降低用电成本。   三、免收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电力业扩工程费用。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单位、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等申请新装、增容和变更用电,开辟绿色通道,提供网上服务,并免收业扩工程费用。   四、市电力公司要切实做好上述优惠政策的宣传解释和贯彻落实,企业电费调整需清算抵扣的,要按规定足额抵扣或退补用户。涉及转供电的,市电力公司要将政策告知转供电主体,转供电主体要同步将降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电力用户,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电费负担。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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