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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及相关事项的通告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及相关事项的通告


  为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对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请诉讼参与人优先使用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微法庭、12368服务热线、电子邮件、微信公众号、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法官及相关工作人员,尽量减少出行。   二、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参与人可选择网上立案平台、移动微法院平台等渠道进行网上登记立案。确需现场申请立案的,可就近选择任一法院或人民法庭,申请通过跨域立案系统办理立案手续;如需要申诉、申请再审的,或者因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等原因需及时立案的,可在期限届满前将相关材料邮寄至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请务必注明当事人的准确联系方式。
  诉前调解的案件,将统一通过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浙江ODR)进行线上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PC端搜索“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以及通过扫描或者搜索“浙江ODR”下载APP或进入微信小程序,通过注册或登录平台申请在线调解服务。   三、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2月2日开庭的案件,开庭时间予以调整(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的案件除外),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疫情防控期间,法官、书记员将主动联系诉讼参与人,就案件是否通过移动微法院平台进行审理、是否延期、如何提交诉讼材料等事项进行沟通;如确定通过移动微法院平台进行审理的,请诉讼参与人予以配合,及时认证身份进入该平台参与诉讼活动;公开庭审的案件,公众可选择登录浙江智慧法院平台、中国庭审公开网通过互联网观看庭审过程,无需至法院旁听庭审。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参加庭审的,可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延期审理。   四、我院将严格遵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有关规定开展执行工作,及时在移动微法院平台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案件执行进展,确保执行信息公开;执行案件的财产查控处置将优先委托办理,对被执行人等采取强制措施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在此期间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将在事后依法予以追究。   五、鉴于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及审判区域系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如诉讼参与人确需来法院的,须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务请先行就诊。   六、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诉讼参与人谅解。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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