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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一号)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已由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2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2月18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020年2月18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省州委决策部署,进一步依法加强全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应对返岗、返工、返校等因素对疫情防控产生的影响,切实巩固和发展疫情防控成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疫情防控要坚持党的领导,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彻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坚决防止大意、坚决防止侥幸、坚决防止不作为慢作为,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州、县、乡镇、城乡社区等防护网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加强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落实联防联控机制。要根据本地区人员流动、聚集和区位等实际,实行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和流动性管控,更加科学精准地做好防控处置工作。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各项要求,依法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及时明确相关措施、流程、规范并组织实施。州、县政府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防控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州、县统一部署,组织防控力量下沉到村、社区,发挥群防群治力量,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疫情防控安排,开展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开展人员往来排查、人员健康监测、居家防护、环境卫生整治和消毒等,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城镇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疫情防控物资的采购、调运、储备,加强统筹协调,优先保障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病人的需要。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应当予以归还或补偿。   四、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集中隔离场所建设管理,加强医疗废弃物科学处置和监督管理,加强河流、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防止环境污染。
  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县疫情防控的督导,优化防控资源配置,提高防控能力。   五、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   六、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务工作者、人民警察、基层干部等一线防控人员的关心关爱,加强安全防护,统筹安排调休,依照规定及时发放补助,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对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七、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脱贫攻坚战各项任务落实。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民生物资和防疫物资保供稳价。落实支持生产的政策措施,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和商贸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复产复工,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校“三返”工作,严格执行相应疫情防控预案,建立完善内部防疫制度,全面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单位办公场所、食堂、宿舍、工地消毒和省外返回人员的隔离措施落实。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防疫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生产和防疫两不误、两促进。   八、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网络平台作用,提供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网上办理、证照快递等方式,在线办理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等相关业务。   九、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红十字会等机构应当加强对捐赠资金、物资的规范管理,确保接受、管理、分配、使用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   十、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宗教寺院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和物资,对本单位场所、设施进行消毒,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疫情排查,督促来自省外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严格管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行政村、社区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居家隔离人员管理,严禁隔离人员在隔离期间外出,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航空、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和超市、市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通风、消毒、客流疏散等必要措施,确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经营场所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十一、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配合和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做好自我防护,不集聚、不聚餐,减少外出活动,进入公共场所的,自觉佩戴口罩。应当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婚丧喜事一律从简,如实提供有关信息,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发生疾病要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要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就诊,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避免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十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解读疫情防控政策措施,报道防控工作成效和经验做法,讲好抗击疫情故事,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三、全州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情况的监督监察,坚决纠正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督促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既要严格管控,又要讲求工作方式,严肃工作纪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职责,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纪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全州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
  要从重从快查处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下列行为:不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决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措施的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的诊疗和救治工作的行为和故意伤害、侮辱医务人员、一线疫情防控人员的行为;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检验、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谣传谣等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州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州公共信用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十五、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监督支持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及时听取、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十六、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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