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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为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告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为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告
(四政明电〔2022〕1号)


  为有效减轻疫情对企业影响,全力破解企业发展难题,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四平市政府为企业办实事清单通告如下:
  一、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1.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六税两费。延长高校学生公寓、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按规定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2022年1月至12月,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聚焦小微企业和重点支持行业,实行增量留抵和存量留抵分梯次分步退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延长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3号)。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5.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税收和相关附加。(吉财税〔2022〕112号)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鼓励大型商超、商贸综合体等商贸企业减免业户租金和管理费用。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8.延续执行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执行政策到2023年4月30日。
  责任单位:市社保局   9.对餐饮、零售、旅游扩展至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缓缴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各险种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市社保局   10.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返还一定比例失业保险费,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为3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为90%。采取“免申即享”办理方式,通过数据比对,确定返还企业,直接返还到账,不用企业申请。
  责任单位:市社保局   11.企业参保职工和领取失业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含)以上。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社保局
  二、强化企业服务保障   12.2022年春季集中开工项目和二季度集中开复工项目,依托吉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做好线上咨询指导服务和协同服务相关工作,实现审批服务“预约办”“网上办”“领代办”“自助办”“邮寄办”,保障疫情期间项目审批工作不间断。立项、环评审批中申报材料存在非原则性问题的,可先行受理,由建设单位在评估、审批过程中补正材料。
  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2022年春季集中开工项目和二季度集中开复工项目,可优先预支使用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对符合法定用地条件的项目告知承诺,允许以承诺方式将项目位置和规模纳入规划期至2035年的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程序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先经自然资源部门审定,审定后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规划条件的,可以先行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14.对企业用能实行弹性管理,从原来考核企业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调整为重点考核企业能耗强度。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15.强化工商业用电保障,供电部门开辟办电“绿色通道”,降低客户办电成本,实施线路设备智能化管理,提高供电可靠性。开展“电e贷”服务,推广凭“企业缴费诚信度”等信息开展低息贷款缴纳电费,帮助企业解决缴纳电费和融资难题。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四平供电公司   16.组织银企对接活动,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发挥“项目中心+行长”平台作用,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小微企业融资。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17.帮助符合条件的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肉牛活体抵押贷款。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   18.支持企业开展促销活动。以“嗨购日”品牌为引领,引入市场化机制,重点谋划开展汽车、家电等专题促销,开展“共克时艰·情暖英城”“畅行英城·擎动未来”“旗E英城”红旗品牌等系列消费券促销活动,帮助企业扩销增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9.鼓励企业开展多种类服务贸易外包业务(软件信息、服装加工等),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进出口业务给予贴息支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0.发挥服务业资金作用。兑现服务业奖励支持政策,利用现有资金政策,鼓励发展平台经济,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21.帮助医药企业因疫情因素影响无法递交纸制备案资料、延长注册生产许可期限、延长登记事项变更申报、延长化妆品许可使用期限的企业,协调省药监局办理有关事项。
  责任单位:省药监局四平检查分局   22.针对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人员证书过期问题,采取延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有效期等措施,确保企业正常参与招投标,保证企业顺利复工复产。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3.延长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期限,因疫情不能按时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换证期限顺延90日。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4.改进交通管理执法方式。对于民营企业临时运输物资不能及时报备的大型货运车辆走禁行路段,24小时之内采取先通行后报备管理措施;对配送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品等民生物资的民营企业运输车辆,发生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管部门不滞留、不罚款、不扣证,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5.加快推进职称自主评审资格授权工作,促进四平市企业纳入试点范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26.加强四平品牌建设,制定四平产品服务振兴计划,围绕工业领域“四平制造”、农业领域“四平地产”、商贸领域“四平商服”、文旅领域“四平风景”等,积极向域外推介,提升四平产品服务市场占有率。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老字号”品牌。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   27.加紧开展项目验收。对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并具备验收条件的已建成项目,立即进行项目验收;对不具备条件项目,提出整改意见,进行服务指导,限期整改后验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28.对开拓国际市场、公共平台建设、贸易融资、贸易摩擦诉讼、出口信用保险等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帮助企业扩大贸易规模。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9.积极开展电商培训,免费培训网络带货主播1000人。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0.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年内认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0户以上,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户以上。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1.落实《吉林省企业R&D投入引导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帮助企业积极争取吉林省企业R&D投入补助资金。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2.组织企业参加进博会、广交会、高交会、消博会等展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3.提供办理户籍业务专属服务。对复工复产群众有办理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居民户口簿需要的,优先办理、优先制发,最短时限发放到位;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户口迁移证件到期的,有效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0日;大力推行居住证网上办,申领人通过“吉林公安”手机APP或微信公众号即可申领;对申领居住证较多的复工复产企业主动上门服务,集中采集从业人员信息,并为符合条件的及时制发居住证。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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