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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各类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各类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
  为指导我省各类场所安全、规范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防止新冠状病毒可能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传播和扩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医院中央空调系统运行管理》(WS488-2016)、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综发〔2020〕50号)等要求,现就加强我省各类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通知如下:

  一、卫生管理范围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指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疫情期间,全省各类安装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医疗机构、办公场所、公共场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并建立长效卫生管理机制。   二、卫生管理责任
  (一)各类医疗机构
  全省各类医疗机构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为该医疗机构,第一责任人为该医疗机构的法人代表。
  (二)各类办公场所
  1、各类办公场所为某办公单位独有且单独在此办公的,该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为该办公单位,第一责任人为该办公单位的法人代表;
  2、单独租用、借用、使用某场所办公的(不含短期临时租用、借用、使用),该办公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为单独租用、借用、使用该场所办公的单位,第一责任人为该办公单位的法人代表;
  3、若干单位共同租用、借用、使用某办公场所,有物业管理单位的,该办公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为该办公场所的物业管理单位,第一责任人为该物业管理单位的法人代表;无物业管理单位的,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为管理该办公场所的单位(部门),第一责任人为管理该办公场所的单位(部门)的法人代表。
  (三)各类公共场所及生产经营场所
  1、各类公共场所及生产经营单位独有且单独使用该场所的,该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为该使用单位,第一责任人为该使用单位的法人代表;
  2、单独租用、借用、使用某公共场所及生产经营场所的(不含短期临时租用、借用、使用),该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为该场所租用、借用、使用单位,第一责任人为租用、借用、使用该场所的单位法人代表;
  3、若干单位共同租用、借用、使用某公共场所及生产经营场所的,该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为该场所的物业管理单位,第一责任人为该物业管理单位的法人代表;无物业管理单位的,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为管理该场所的主管单位(部门),第一责任人为管理该场所的单位(部门)法人代表。   三、卫生管理要求
  (一)疫情期间,全省各类办公场所、公共场所和生产经营场所,要在本地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综发〔2020〕50号)等法规文件要求,规范使用、安全管理本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健全卫生管理档案,落实卫生管理责任。非疫情期间,每年也至少开展一次清洗、消毒和卫生检测,且由省内具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卫生检测合格报告后方可使用。
  (二)各类安装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医疗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中央空调系统运行管理》(WS488-2016)要求,参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综发〔2020〕50号)等法规文件要求,规范使用、安全管理本单位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健全卫生管理档案,落实卫生管理责任,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卫生检测,且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各类安装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发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时,要在本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综发〔2020〕50号)要求,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和清洗处理,并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四)疫情期间,各类医疗机构、办公场所、公共场所和生产经营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单位,要积极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主动监督检查该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如因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原因造成疫情转播、扩散的,依法追究该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各类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不定期对各医疗机构、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各医疗机构、公共场所落实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要求情况,对发现的卫生安全隐患,及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整改;对不符合卫生要求且整改不到位的,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并上传至“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公示。
  附件: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
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8日

  附件:
  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
  一、目的
  为保证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的安全合理使用,防止因空调通风系统开启而导致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和蔓延,最大限度地保护使用者,特制定本指南。   二、运行要求
  (一)当空调通风系统为全空气系统时,应当关闭回风阀,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
  (二)当空调通风系统为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应当确保新风直接取自室外,禁止从机房、楼道和天棚吊顶内取风;
  2.保证排风系统正常运行;
  3.对于大进深房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内部区域的通风换气;
  4.新风系统宜全天运行。
  (三)当空调通风系统为无新风的风机盘管系统(类似于家庭分体式空调)时,应当开门或开窗,加强空气流通。   三、管理要求
  (一)新风采气口及其周围环境必须清洁,确保新风不被污染。
  (二)对于人员流动较大的商场、写字楼等场所,不论空调系统使用运行与否,均应当保证室内全面通风换气;并且,每天下班后,新风与排风系统应当继续运行1小时,进行全面通风换气,以保证室内空气清新。
  (三)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当通过开门或开窗的方式增加通风量,同时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口罩。
  (四)建议关闭空调通风系统的加湿功能。
  (五)加强对风机盘管的凝结水盘、冷却水的清洁消毒。
  (六)下水管道、空气处理装置水封、卫生间地漏以及空调机组凝结水排水管等的U型管应当定时检查,缺水时及时补水,避免不同楼层间空气掺混。
  (七)当场所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停止使用空调通风系统:
  1.发现疑似、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类型、供风范围等情况不清楚。
  (八)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空调通风系统的常规清洗消毒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 396-2012)的要求。可使用250mg/L~500mg/L含氯(溴)或二氧化氯消毒液,进行喷洒、浸泡或擦拭,作用10min~30min。对需要消毒的金属部件建议优先选择季铵盐类消毒剂。
  2.当发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时,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和清洗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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