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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
(2020年2月17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检察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打击犯罪、诉讼监督、公益诉讼等职能作用,全力投入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发展总体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严厉打击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伤害、随意殴打医务人员等暴力伤医犯罪,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虚假宣传、造谣传谣等扰乱社会秩序犯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以及其它严重影响防控疫情的顺利进行、导致疫情扩散等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依法从重处罚。   2.引导准确适用法律。对于公安机关查办的涉疫情防控案件,检察机关均应主动对接,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监督侦查工作合法有序开展。严格区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对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等处理,切实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坚决防止“一刀切”和过度执法。   3.依法加快办理涉疫情防控相关案件。对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涉疫情防控案件,特别是暴力伤医犯罪案件、符合速裁程序案件等,依法从快办理,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对于已经起诉至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及时与法院、公安机关做好沟通工作,确保案件及时办结。一时难以办结的,退查和延长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且以客观必要为原则。
  二、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复工复产,切实保障经济发展   4.严格把握受疫情影响涉企案件的办理标准。严格区分受疫情影响导致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严格把握受疫情影响导致的涉税、骗取贷款等案件入罪门槛,对确因疫情影响导致,危害后果不大的案件,可依法宽缓化处理;依法审慎办理因疫情影响导致的企业房屋租赁、金融借贷、劳动争议等民商事纠纷申请监督案件,在依法监督同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依法妥善参与企业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行政争议案件,促进依法审判和依法行政。   5.审慎办理涉重点防控物资企业案件。对于生产、销售重点防控物资的企业出现与防疫无关的犯罪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一律从宽,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一律不诉,符合缓刑条件的,一律建议法院适用缓刑,最大限度保障重点防控物资生产经营活动。   6.对涉企案件慎重适用强制措施。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涉嫌犯罪的,以有利生产、有利疫情防控为原则,谨慎采取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涉案的企业资金、设备等财产,一律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解除,对涉案的企业财产,严格区分违法犯罪所得与企业合法财产,以及是否属于疫情防控专用物资,依法保障企业合法财产权益及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7.严厉查处涉疫情相关虚假诉讼和“套路贷”。充分应用刑民一体化虚假诉讼打击防控机制,依职权查办疫情防控期间的非法违规民间放贷行为。特别是针对疫情防控期间,部分中小微企业存在资金压力大、融资需求迫切等情况,严厉查处“职业放贷人”等相关主体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行为。结合当前民间借贷协同治理工作,发现非法集资、“套路贷”、虚假诉讼、暴力追债等犯罪嫌疑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8.帮助企业开展疫情防控期间法律风险防范。对检察办案中发现的企业在生产、管理、疫情防控等过程中的风险、漏洞,积极运用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引导企业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依法实施防控措施。结合办案,梳理企业复工、疫情防控等过程中常见法律风险点,提出针对性建议,切实依法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安全平稳有序。
  三、坚持综合施策,切实促进社会治理   9.积极稳妥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针对野生动物滥食、交易等问题,依法提起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督促、支持相关行政机关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生鲜和肉类市场检验检疫等行政执法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完善治理措施,加强源头防控。   10.加大涉疫情防控药品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针对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等疫情防护用品制售、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对销售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宣传、医疗废水排放等行为,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推进该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措施。   11.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导作用。切实把“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要求有效落实到防疫工作中,加强重点案件督办,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充分应用多种载体形式,切实做好典型案例指导与案例普法工作,引导广大群众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12.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围绕推进绍兴市域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要求,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切实增强分析研判能力,加强对涉疫情防控案件新情况、新问题的研判,确保涉疫情相关问题得到依法、及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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