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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保用工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保用工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人社[2020]23号)


各区(园区)人社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浦口区社保中心:
  现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保用工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8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保用工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稳妥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和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保用工工作措施的通知》要求,精准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保用工各项工作,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1-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稳岗返还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   二、降低缓缴社保费用。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对当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难度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最长不超过6个月,年内缴清的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权益。   三、指导企业和劳动者返岗复工。认真做好各类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相关企业复工、用工指导服务,复工企业可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支持力度,对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且经省认定的企业,从失业保险扩大试点支出范围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在岗职工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四、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采取轮岗轮休、缩短工时、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等方式,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千方百计保障职工的薪酬发放和社保费缴纳。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30日。指导企业依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劳资纠纷,帮助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   五、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加强企业用工信息动态监测,持续跟进掌握企业招用工情况,多形式对接保障企业用工需求。上半年为中小微企业组织300场以上网上招聘活动,并开通24小时线上招聘平台动态对接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接受疫情影响复工企业缺工需求,依法开展帮扶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实现就业的,按200元/人标准给予招工补助(一级响应解除前,专业人力资源机构帮助企业解决用工相关奖励按市指挥部第12号通告执行)。   六、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与用人单位纳税所属区(园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   七、开展针对性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按规定落实岗前培训(以工代训)、岗位技能提升等补贴政策。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新吸纳下岗失业、农村劳动力、转岗职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开展以工代训的,按3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以工代训补贴。   八、降低创业成本。鼓励创业载体为疫情影响期间的承租企业减免租金,经认定的市级创业载体实施租金减免的,优先给予奖补政策扶持并按规定给予场租补贴,已从其他渠道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不重复享受,具体由纳税所属区(园区)负责。对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原还款期(不含展期)在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的存续贷款,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九、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优化推广线上招聘服务,常态运行网络求职招聘服务平台,通过企业微信群、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收集用人单位招聘需求,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做好线上档案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出具证明、代理单位开户、档案转出、开具调档函、档案托管、归档材料申报等线上办理和查询服务。   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高度重视对新招人员、转岗人员和复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计划,开展化工、矿山、电力、金属冶炼、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环境保护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并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深入排查、切实治理各类风险隐患,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企业用工安全。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如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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