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共绍兴市委政法委员会、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等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中共绍兴市委政法委员会、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绍兴市公安局、绍兴市司法局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驾护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重点打击: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谎报、瞒报接触史、就诊史或个人行程等重要信息,拒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措施的;   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疫情严重地区来绍人员谎报、瞒报接触史、就诊史或个人行程等重要信息,拒不接受监测检测、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的;   四、拒绝、阻碍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车辆、人员核查登记及体温检测等防疫检疫、医学观察、隔离治疗,通过强行冲撞等方式违反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秩序。伤害、威胁、侮辱人民警察、医疗救护、疫情防控等工作人员的,依法从重处理;   五、阻碍执行疫情防控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等通行,以及擅自实施堆土砌石、挖断道路等封路断道行为的;   六、拒不服从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或者所属单位指挥安排,不主动、不如实报告疫情严重地区人员来绍信息,以及违反规定将疫情严重地区来绍人员招录用工、居留,严重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   七、企业、单位等违反相关规定开(复)工,用人单位、商场、酒店、娱乐场所等违规营业,单位、个人违规组织人员集聚的;   八、谎报、编造虚假疫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非法散布涉疫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谋取暴利,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十、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骗取财物的;   十一、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十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三、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影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对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等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等行政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从重处理。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中共绍兴市委政法委员会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司法局
2020年2月6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