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共建活动的通知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共建活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律师协会、福建省女律师法律服务团各地分团:
  为我省妇女、儿童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打造福建女律师品牌,经研究,决定发动福建省女律师法律服务团各地分团开展共建活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6月28日至7月30日   二、活动对象
  福建省女律师法律服务团各地分团   三、活动内容、形式和要求
  (一)以“福建省女律师(+地区名称)法律服务团”的名义,与当地司法机关、教育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妇联、残联等单位联合开展共建活动,如福州分团,就以“福建省女律师(福州)法律服务团”的名义开展;
  (二)活动形式不限,请福建省女律师法律服务团各地分团,结合本地区妇女、儿童法律权益保护方面的相关特点,与相关单位策划共建活动方案,如开展普法宣传、举办普法讲座、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等。受疫情影响,各地分团在开展活动时可结合本地区疫情现状,尝试举办线上活动;
  (三)为长期树立并推广福建省女律师法律服务团品牌,各地分团在开展共建活动时,要统一使用法律服务团的专门旗帜。   四、注意事项
  (一)各地分团在开展共建时若有产生活动经费的,由省律协承担,原则上各地分团活动经费不超过3000元,且产生的相关费用须附上正式发票和详单,收据和证明白条不能作为报销凭据。
  (二)活动结束后,请各地分团将相关信息报道和活动照片发省律协会员部邮箱;
  (三)疫情期间,各地分团若以线下方式开展共建活动的,务必要服从当地疫情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现场人数,做好疫情防控。
  联 系 人:刘晨、张燕
  联系电话:(0591)87552047
  传 真:(0591)87539920
  邮 箱:fjlsxh@126.com
  附件:福建省女律师法律服务团简介
福建省律师协会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福建省女律师法律服务团简介

  为立足民生,关注社会,弘扬社会正能量,增强我省女律师综合实力,打造并树立福建省女律师法律服务团品牌,提升福建省女律师的整体形象,2019年12月,福建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律协女工委”)成立了福建省女律师法律服务团。   一、机构设立
  由省律协女工委组建成立福建省女律师法律服务团;各地市分设福建省女律师法律服务分团。   二、组织架构
  1.省律协女工委主任为福建省女律师法律服务团的团长,副主任为服务团的副团长;
  2.各地市分设福建女律师法律服务分团,分团团长由各设区市律协女工委的主任担任,分团副团长由各设区市律协女工委的副主任担任;
  3.现任的省律协女工委委员如在当地律协女工委未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职务的,同时应兼担任分团副团长;
  4.为便于工作的连续性,福建省女律师法律服务团团长、副团长,各地分团的团长、副团长由省、市律协的女工委主任、副主任当然当担,如律协换届后人员调整,由调整后的主任、副主任接任。   三、人员组成
  全省女律师为福建省女律师法律服务团的当然团员。   四、活动开展
  1.确定每年的三月八日为福建省女律师法律服务团的固定法律服务日,各地分团每年应在三月八日当天组织开展活动。此外,各地分团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开展与指导思想、品牌定位契合的活动。开展活动须统一使用服务团旗帜。
  2、积极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共建活动,以“福建省女律师(+地区)法律服务团”的名义开展有持续性、有影响力的法律服务推广活动。共建对象可以考虑司法机关、教育主管单位(帮助对象:留守儿童、特殊儿童、中小学生-校园欺凌、大学生等)、劳动保障部门(帮助对象:农民工、下岗工等)、妇联、残联等单位。
  3、响应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2019年1月发布《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组建福建女律师法律服务团调解工作组,推动女律师参与调解工作。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