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部分失效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05年9月20日十三届海口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辞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1.1 为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控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1.2 本预案是指导各级政府、各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1.2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1.3.2 依法规范。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与有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要按照有关程序制定、修订应急预案;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3.3 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严重(Ⅳ级)、比较严重(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3.4 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要明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要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1.3.5 预防为主。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要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演习;要加强公共安全的科学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
  1.3.6 比例原则。行政机关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采取的措施,应当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和阶段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
  1.3.7 补偿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返还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财产毁损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行政机关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的,应当按照被征收财产的实际价值给予补偿。
  1.3.8 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1.4 编制依据
  1.4.1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1.4.2 地方性法规、规章:《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海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法》、《海南省消防条例》、《海口市消防条例》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1.5 现状与趋势
  1.5.1 海口市自然灾害现状与趋势。我市为自然灾害多发的省会城市。一是灾害种类多。除沙尘暴外,我国常见的气象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农林病虫等自然灾害我市都存在;二是灾害发生的频率高。由于我市地处热带北缘,属季风性热带海洋气候区,台风频繁;同时,海口具有典型的火山地质特性,城市的大部分地区处于火山地带,或地震高震烈度区域。因此,气温变化明显,降水分布不均,高温干旱、低温冷害和暴雨洪涝等时有发生,尤以洪涝灾害影响最大,危害最重。三是灾后防疫任务重。近5年,我市未发生重大环境灾难与自然灾害后的疫情事件,基本上做到灾后无大疫。但由于我市大部分区域为江、河、海滩涂地,洪涝灾害时有发生,加上气温、湿度较高,蚊蝇孳生,不仅对城市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构成危害,而且,灾后存在着较大疫病流行威胁,灾后防疫压力较大。
  1.5.2 海口市事故灾难现状与趋势。我市事故灾难的主要种类有: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矿山事故、火灾事故、烟花爆竹事故、燃气事故、建设工程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据近年来统计表明,我市事故多发的高危行业集中在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建设工程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等,其中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建设工程事故发生频率较高。同时由于我市安全生产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力量薄弱,应急救援设备不配套,抢险救援能力不足,部分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不健全,人们补救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容易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
  1.5.3 海口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状与趋势。我市常见传染病得到有效控制,登革热、白喉、脊髓灰质炎、丝虫病已连续10年以上无病例发生。但近年来传染病疫情仍时有发生,丙类传染病、其它传染性疾病的发病流行日渐增多。目前,由于全市市政供水、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覆盖率越来越大,一旦受污染,势必引发传染病暴发大流行,随着人员流动增多,新发传染病、其他传染疾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高致病性人禽流感、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等有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这将对人民健康和经济发展构成新的威胁。
  1.5.4 海口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现状与趋势。我市正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诱发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因素增多,当前我市社会安全事件较为突出的是:刑事犯罪案件总量不断攀升,特别是“两抢一盗”犯罪仍是影响我市社会治安稳定的突出问题。刑事犯罪仍处高发态势,犯罪的动态化更加明显,暴力化程度还会加剧,新的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不断出现,有组织犯罪尤其是黑恶势力犯罪不仅危害社会治安,而且危及基层政权。同时,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而且诱因复杂,连锁反应增强,处置难度加大,比较突出的主要有部分军转干部要求解决“一个身份,两个待遇”的问题,因土地纠纷、劳资纠纷、利益纠纷以及机构、人事制度改革、企业改制涉及就业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由于这些事件往往是历史遗留问题和新生问题叠加,群众要求的合理性和反映形式的违法性交织在一起,处理难度比较大,如应对不妥、处置不当,局部问题可能转化为全局性问题,非对抗性矛盾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矛盾。
  1.6 概念、分类与分级
  1.6.1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政府立即处置的危险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事件。
  1.6.2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1.6.3 事故灾害。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辐射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6.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6.5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6.6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一般严重(Ⅳ级)、比较严重(Ⅲ级)、相当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等四级。
  1.6.7 一般性(包括一般严重、比较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社会秩序影响相对小的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各区人民政府报请市政府处置;相当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损害的突发公共事件,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处置。
  1.7 适用范围
  1.7.1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市甚至全省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7.2 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制定市专项应急预案的依据,市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市人民政府设立海口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为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的汇报,分析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2)审议、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构;(3)决定启动预警和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4)组织力量处置一般严重、比较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控制相当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态势,并立即报请省人民政府处置;(5)检查、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及时协调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1.2 海口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各副市长、海口警备区司令员、市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市应急管理相关部门由专项预案具体规定)。
  2.1.3 海口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应急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常务副主任为专职,其职能由市政府办公厅承担。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是:(1)督促落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指示;(2)拟订或者组织和实施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3)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情况,并给予指导;(4)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专业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5)汇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6)承担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7)监督检查、协调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和重建工作;(8)组织制订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计划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报政府批准后督促落实;(9)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明确指挥部人员和相关部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职责;(10)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为应急事件信息处理中心,负责应急信息收集、上传、协同和传播,对应急信息进行综合、调查、分析、评估与判定。利用政府政务网,建立应急信息共享网络。配置无线、有线通讯和卫星通信网络等相应的技术装备,统一接受信息,传达命令,保证指挥的权威性。
  2.1.5 整合现有资源,建立统一、综合的单点报告和单点发布命令的指挥系统,提高政府快速反应能力。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是市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指令,对全市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组织整合、资源整合、行动整合、技术整合,统一指挥全市Ⅲ、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托110、119、120、122、12395专线台和事故灾难应急受理电话66781720,对全市范围内日常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实施统一受理,并组织应急联动单位进行即时先期应急处置。
  2.1.6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成员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海口警备区司令员或者副司令员、武警海口支队支队长或者副支队长、市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以及主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当发生耦合事件,同时启动两个以上专项预案时,应当对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成员进行整合。
  2.1.7 海口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四个应急指挥部: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设立相应的专家咨询小组。这四个指挥部总指挥分别由分管农口的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分管公共卫生的副市长和分管社会治安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各对应的分管副秘书长担任。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三防办,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现场指挥部由各专项预案具体确定。
  2.1.8 四个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相应的指挥机构。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组织体系框架概述

  详见附件1(略)。
  2.3 应急联动机制
  2.3.1 建立政府部门应急联动制度。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责任卡,明确牵头部门和支持协作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处置程序。
  2.3.2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各军警部队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参加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信息与报告
  3.1 信息监测与预测
  3.1.1 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各区、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3.1.2 建立健全市、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制度。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包括自然灾害监测网络、事故灾难监测网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监测,并纳入市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网络体系。组建工作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市信息中心、市人防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牵头,其他各应急管理相关部门参加。
  3.1.3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常规信息监测与对突发公共事件易发地的信息监控,通过多种途径广泛收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做好各类信息的分析、评估与判定工作,并建立有关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关突发事件信息。
  3.2 报告
  3.2.1 监测机构、监测网点、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和其他负有监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通过应急信息共享网络和专门通信系统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并同时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3.2.2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及有关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报告后,应当按应急信息上行快速报告渠道,在第一时间同时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
  3.2.3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有义务立即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所在区政府及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报告或通过110、119、120、122、12395和事故灾难应急受理电话66781720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警。
  3.2.4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应当对收集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必要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组织相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同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市、县人民政府通报。
  3.2.5 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有关机构和人员报告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3.3 信息共享和处理
  3.3.1 按照统筹规则、资源共享,条块结合、互动共赢,平战结合、紧急响应,安全高效、各具特色的原则,以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网、各区、镇、街道办事处信息平台为依托,建设应急信息共享网络系统,构建覆盖市、区、镇、街道办事处信息监测预警网络,并向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延伸,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应急信息系统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维护和管理。
  3.3.2 市人民政府各应急处置工作职能部门要按照自身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3.3 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坚持第一时间原则、允许越级原则、限定时间原则和及时核查的原则。
  3.3.4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收集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后,应迅速进行信息处理,在1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并通报各联动单位。
  3.3.5 发生Ⅲ级和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后,事发所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应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到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要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筛选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指挥决策参考。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主动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紧急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和支持。发生Ⅰ级和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应及时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前置处理,并立即报告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3.3.6 死亡、受伤和失踪人员的数量、姓名等信息,由事件单位提供,现场指挥部掌握并发布,同时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的,由现场指挥部上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并通知市外事侨务办、市对台办按正规渠道上报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3.3.7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时,按照事件的实际级别与相关市、县实行对等通报。发生Ⅳ级、Ⅲ级事件时,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及时通报相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发生Ⅱ级和I级事件时,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报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办理。
  4.预警
  4.1 预警级别
  4.1.1 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我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并分别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1.2 三级适用于威胁程度较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4.1.3 二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4.1.4 一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严重,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4.1.5 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通过《海口晚报》或者海口广播电视台统一发布。二级、一级预警可同时通过《海南日报》或者海南广播电视台发布。
  4.2 预警期的措施
  4.2.1 进入预警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二)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三)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四)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五)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4.2.2 进入预警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积极履行职责。
  4.3 预警的解除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根据事态的发展,报请市人民政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与基本应急
  5.1.1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Ⅳ级、Ⅲ级事件,启动市人民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Ⅱ级、I级事件,报请省政府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市相应专项指挥部全力参与。
  5.1.2 发生跨行政区域、跨行业的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所在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市外发生涉及本市的突发公共事件时,视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市有关专项预案配合进行处置。
  5.1.3 发生特别严重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对台办、市外宣办、市外事侨务办、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等部门,要根据紧急处置工作需要和部门职责分工,在省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1.4 事发所在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相当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所在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先期处理情况。事发所在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努力减少损失。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对措施:(一)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二)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三)依法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四)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连锁反应,迅速果断地控制局面。(五)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六)区本级人民政府自身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应及时请求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援。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他市、县的,事发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相关市、县人民政府。(七)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5.1.5 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接到相当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采取如下对策:(一)对事发所在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二)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三)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四)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市长亲临一线指挥。(五)批准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开始运作。(六)及时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同时,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将市应急决定传达到事发所在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督办落实情况;加强与事发所在区政府和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事件动态信息,及时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为市应急委员会的决策提出参考意见。
  5.1.6 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担任指挥长的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应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组织事发区、镇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预案部署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和协作的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和协作的职责分工由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
  5.2 扩大应急
  5.2.1 随着事态的扩大,各应急机构必须及时调动第一梯队增援,并随时准备调用后备救援力量;当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扩大应急,请示要求人员、装备和其他各类物资的增援。
  5.3 指挥与协调
  5.3.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主管部门意见,对接报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与判定,第一时间内作出启动预案或者不响应的建议,报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
  5.3.2 市专项预案启动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立即组成,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3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程度,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副市长或者经副市长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事发所在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其由相关联动单位人员组成。
  5.3.4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是:(1)执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决策和命令;(2)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3)迅速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理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4)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5)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6)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7)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3.5 现场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的牵头部门和职责。
  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所在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消防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根据处置工作方案,接受指示,下达命令,组织处置,抢救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重点人员监管、调配抢救人员和装备,事件调查。
  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公安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监控事件责任人员,保护现场。
  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卫生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食品供应、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员疏散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当地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政府负责人及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
  专家技术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3.6 现场指挥部设在灾害事故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也可设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且不间断。要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
  5.3.7 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总指挥长签发应急处置命令,通报现场指挥部名称、下设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设置地点、联系方式等。命令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传达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关职能部门、事发所在区政府和有关单位。
  5.3.8 现场指挥部基本工作程序。察看事件发生现场;进行人员救护;听取先期处理报告情况;传达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有关指示;在听取专家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措施;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5.4 新闻报道
  5.4.1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市宣传部门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5.4.2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5.5 应急结束
  5.5.1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者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应宣布应急结束。
  5.5.2 接到应急结束指令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解散,善后工作由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继续完成。
  5.5.3 应急结束后,突发公共事件事发所在区政府或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1周内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交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对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专题报告审核后,向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件所在地政府牵头,安监、公安、民政、卫生、环保、城管、人劳、工会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善后处置组,具体分工是:灾后重建、物质和劳务征用由当地政府负责;社会治安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员安置和赔偿工作由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部门负责;病员救护由卫生部门负责;化学污染物处置由环保部门负责;垃圾处理由环卫部门负责。各单位对所负责的善后工作要制定严格的处置程序,尽快恢复灾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善后处理程序:人员安置—污染物处置—物资和劳动力征用—灾后重建—补偿。
  6.2 社会救助
  根据事件损失情况,由市民政部门或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号召社会、个人为遇难地区和群众捐款捐物,帮助他们渡过困难期。同时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任何截留或挪用捐赠资金及物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救灾捐助和捐赠物的分配、调拨;突发公共事件受害人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受害人员的申请,司法行政部门要给予法律援助;卫生部门要组织咨询专家,及时开展心理咨询、安抚救援工作。
  6.3 保险
  保险机构在突发公共事件后,要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和简化程序的原则,及时为遇难者亲属、事件单位办理理赔工作。
  6.4 调查和总结
  突发事件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写出调查报告,由政府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调查总结应报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7.应急救援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讯部门和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企业应建立通信系统日检查、周维护的制度,加强对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及时提出和报告改进通信手段的建议。所有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要保持与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电话联系,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各救援组现场救援采用频率、编写代号、使用对讲机联络,同时要确保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的通讯畅通,各种联系方式必须建立备用方案,建立全市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含专家组)通讯录。
  7.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各救援队伍和工程抢险队伍要加强演练和设备维护,确保“召之即来,来之能战”。各级应急机构应将可供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列表造册,逐级上报,供全市应急救援查询和调用。要加强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抗震、防汛、民防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工程的建设,设立应急标志和设施,并进行有效维护和管理。
  7.3 应急队伍保障
  进一步优化强化以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网络。公安、消防、医救、民防队伍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其他专业性救援队伍除承担本灾种抢险救援任务外,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一旦发生全市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必要时,驻市部队、武警、预备役和民兵、志愿者应当参与和支援抢险救灾工作。应急队伍分抢险、医务、保障三支队伍。
  抢险应急队伍由民兵600人(由每个区武装部各落实150人),公安联防人员500人(由市公安局落实),消防人员30人(由市消防局落实),市机关干部400人(由市机关党委落实),驻市部队官兵1500人组成,由市指挥部调遣使用。
  应急医疗队伍由市卫生局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从驻市各医院、社区医疗站抽调人员组成,保障灾民防病、治病。
  应急保障队伍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从市民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交通局和相关单位抽调200人组成,负责应急救灾资金、抢险物资、救灾抗灾物品、后勤车队、食品供给和交通、通信、水、电等应急工作。
  7.4 交通运输保障
  市、区交通部门要保持一定数量安全系数高、性能好的车辆,确保处于良好状态,指定停放地点,每台车辆必须配备2名司机,对车辆进行编号,并制定驾驶员的应急准备措施;要制订征用单位的启用方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交通管制方案。道路、桥涵、码头等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抢修。
  7.5 医疗卫生保障
  及时有效的现场急救和转送医院治疗,是减少事故人员伤亡的关键。因此,为做好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特指定实施医疗救治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海南省人民医院、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海南省中医院、海南省妇幼保健医院、海南省安宁医院、海口市人民医院、海口市妇幼保健院、海口市中医院、琼山医院。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医疗救治时要贯彻现场救治、就近救治、转送治疗的原则,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卫生部门要负责做好与省属医疗机构的协调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要做好现场消毒、监测等防疫工作。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开展应急救护知识的专门教育,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7.6 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交通管制,对危害区内外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避免出现意外人员伤亡或引起现场混乱;负责指挥危害区域内人员的撤离、保障车辆顺利通行,指引应急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通交通堵塞;负责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场所的社会治安,加强撤离区内和各封锁路口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发生地基层政府和社区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众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持治安秩序。
  7.7 物资保障
  按照四个应急指挥部的分工,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物资保障工作。自然灾害应急,其物资由市民政局负责;事故灾难应急,其物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其物资由市卫生局负责;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其物资由市公安局负责。同时,事故发生地政府和市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现场救援物资的有偿调拨和运输,酌情组织有加工能力的单位突击生产,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
  7.8 经费保障
  为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各级政府均要在财政预算中拨出一定数额的应急救援专项资金,该项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更新救援设备、应急救援队伍补贴、征用物资补偿等。情况紧急时缺多少补多少,确保应急救援所需。
  7.9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要以社区为单位(或企业单位),广泛动员公众积极参与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平时的事故预防,增强公众预防事故的能力。
  7.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对紧急疏散人员要妥善安置,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场所、娱乐设施,必要时也可征用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作为临时避难场所,并确保疏散人员生活所需。
  7.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区所有直接参与或支持应急行动的组织,都必须成立自身的专家组、技术支持机构,建立信息库和2种以上联系方式,及时制定和完善现场救援预案,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供决策措施和依据。
  8.宣传、培训和演练
  8.1 公众信息交流
  各级宣传、新闻部门要通过媒体将应急预案的信息、专线电话、自救互救、避难等基本常识告知公众。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应对事故灾难的教育工作,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8.2 培训
  担负应急救援的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每年要组织一次救援培训,了解和掌握应急救援的工作原则、方法,熟悉救援的程序,做到合格上岗。要将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作为行政干部培训的内容,开展普及教育。各中小学应当开设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知识、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应急常识的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各有关职能部门、出版单位和媒体要积极向群众宣传突发公共事件知识和应急技能。
  8.3 演练
  所有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部门、单位,每年要针对各自的救援任务组织实战或模拟演练一次,市两年组织一次综合性演习。演练场所自行设置,但必须安全、合理。演练的目的就是练程序、查漏洞、补措施,不断增强救援工作的时限性和有效性。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平时将对各单位救援工作进行抽查。
  9.附则
  9.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9.1.1 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应对的紧急事件。
  9.1.2 应急预案:指针对突发公共事件事先制定的,用以明确政府应急管理指挥组织体系、政府应急管理原则和责任以及处置过程,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阶段的处理程序,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用什么资源来做的应急反应工作方案。
  9.1.3 总体应急预案:指市政府为应对所有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实施综合性应急管理措施的预案。
  9.1.4 专项应急预案:指市政府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其职责分工为应对某类具有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专项预案通常作为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
  9.1.5 应急处置:指对即将发生或者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一系列的应急响应以降低损失、影响的处理措施。
  9.1.6 监测:指通过设备和各种方式、方法观测收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评估预测的过程。
  9.1.7 预警:指根据监测到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向公众提前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并提出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公告。
  9.1.8 应急状态:指为应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在某个地区或者全市范围内,政府组织社会各方力量在一段时间内依据非常态下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采取的有关措施所呈现的状态。
  9.1.9 先期处理:指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或者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时,市政府在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
  9.1.10 应急联动:指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联动,必要时与军队、武警部队联动。互相支持,社会各方面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应急工作机制。
  9.1.11 扩大应急:指突发公共事件危害、影响程度、范围有扩大趋势时,为有效控制突发公共事件发展趋势,应急委员会等机构或者单位通过采取进一步有力措施、请求支援等方式,以尽快使受影响地域、领域恢复到正常状态的各种应急处置程序、措施的总称。
  9.1.12 紧急状态:指在特定地区或者全市即将发生的威胁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影响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行使权力的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采取常态下的措施难以有效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宣布该特定地域进入一种临时严重危机状态。
  9.1.13 次生、衍生事件:是指某一突发公共事件派生或者处置不当而引发的其它事件。
  9.1.14 耦合事件:是指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段内发生的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突发公共事件。
  9.1.15 后期处理:是指突发公共事件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所采取的一系列善后处理行动。
  9.2 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事件的频发性、后果严重性、可操作性和协调面的广泛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总体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应当制订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9.3 区政府部门应急预案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灾害事故应急处理任务,组织制定相应预案和保障计划,由海口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审定。
  9.4 预案管理
  本预案每两年评审一次,进行预案演练或经历应急救援实战后要对参与演练和实战的部分进行评审,评审要有制订预案有关部门的人员和专家参加,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办理。
  9.4.1 本预案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责任追究
  9.5.1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工作、应急准备工作的,导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2)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的,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者瞒报、谎报、缓报的;(3)不按规定及时发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命令的;(4)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5)不按规定公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决定和命令的;(6)不及时进行人员安置、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的;(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8)不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或者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9.5.2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责任是国家公务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宣传普及应急常识,造成严重后果的;(2)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人群密集场所等不按规定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的;(3)不及时向行政机关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4)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服从行政机关决定、命令和指示,不听从调遣的;(5)不积极开展救助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
  9.5.3 有关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要求报道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擅自发布未经审查的报道材料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6 监督检查与奖励
  9.6.1 监督检查。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必须报市应急办公室备案。市应急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区、各部门应急工作检查,各区人民政府、各行业部门、各大型企业要严格落实预案的要求,要做到资金、物资到位,保障措施有力。
  9.6.2 奖励。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应急抢险中受伤、致伤、遇难的救援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种待遇。
  9.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于2005年9月29日起实施。
  10.附录
  10.1 市专项预案目录
  自然灾害类
  海口市防风防洪预案
  海口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海口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海口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海口市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事故灾害类
  海口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海口市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
  海口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海口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海口市突发公共事件交通管制应急预案
  海口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海口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公共卫生类
  海口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海口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海口市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急预案
  海口市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社会安全类
  海口市突发公共事件粮食市场应急预案
  海口市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海口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海口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
  海口市内外贸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海口市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
  海口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质储备应急预案
  海口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海口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预案
  10.2 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10.2.1 自然灾害
  10.2.1.1 水旱灾害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对城镇居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旱缺水;
  2.其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水旱灾害。
  特大水旱灾害,是指市内大范围受灾,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或者局部地区遭受毁灭性灾害。
  10.2.1.2 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暴雨、风暴、冰雹等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大雾等灾害。
  特大气象灾害,是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10.2.1.3 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人口密集的城镇地区5.0级以上地震;
  2.市内其他地区5.5级以上地震;
  3.市内外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对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地震。
  特大地震灾害,是指在市内发生6.5级以上或者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10.2.1.4 地质灾害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火山爆发等地质灾害;
  2.造成公路交通干线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3.其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特大地质灾害,是指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10.2.1.5 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新传入我市的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2.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构成的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具有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灾害。
  特大生物灾害,是指成灾面积在10万公顷以上,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病虫鼠灾害;或新传入对农业、林业生产造成特别严重威胁的世界性检疫对象。
  10.2.1.6 森林火灾
  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2.连续燃烧48小时以上,尚不能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天然林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4.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以及其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5.需要国务院及其部委、军队、武警部队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火灾。
  10.2.2 事故灾难
  10.2.2.1 重、特大安全事故
  1.铁路、公路、水运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其他事件单位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重点险情。
  2.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电力、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交通、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中断供应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3.市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等事故和可能导致事故的紧急迫降,或者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市外发生的坠机、撞机等事故和可能导致事故的紧急迫降。
  4.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特别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及一次有50人以上遇险的水上交通险情。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6.一次火灾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受灾30户以上50户以下;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重大事故。或造成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
  7.因工业污染等一次造成50人以上中毒的事故。
  8.急需国务院出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援救的特大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
  10.2.2.2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一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2.造成人群发生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环境污染事故;
  3.因环境污染造成海洋或主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者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威胁游客安全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事故;
  5.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的,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人民生产、生活的泄漏事故;
  6.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污染事故;
  7.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援救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8.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事件;
  9.其他对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是指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因地域生态功能丧失对相关地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事故。
  10.2.3 公共卫生事件
  10.2.3.1 重大传染病疫情和医、药源性感染
  1.发生或发现肺鼠疫、肺炭疽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病例;
  2.腺鼠疫或霍乱在局部地区连续发病多例,并有蔓延趋势的事件;
  3.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区以上,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的事件;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蔓延趋势的事件;
  5.发生西尼罗病、人克一雅氏病、黄热病等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或者天花、脊髓灰质炎等已消灭的传染病;
  6.周边市、县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可能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车、船、飞机等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现多人患病,体征相似且原因不明的疫情;
  8.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丢失事件;
  9.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0.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发生严重群体不良反应并出现人员死亡的事件;
  11.其他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传染病疫情。
  特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影响大,涉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病例,影响和危害严重的传染病疫情。
  10.2.3.2 重、特大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
  1.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市内30%以上行政区域范围的食品安全事故;
  2.一次发生100人以上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或者学校一次发生10人以上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
  3.发生和潜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4.一次发生50人以上急性职业病,或者重大人员伤亡的事件;
  5.其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事件。
  10.2.3.3 重、特大动植物疫情
  1.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动物疫病,全市在10日内有10个以上疫情或者5个以上连片疫情镇的事件;
  2.在入境口岸截获到的重大动植物疫情;
  3.周边市、县发生特大动植物疫情,可能危及我市动植物安全的事件;
  4.通过车、船、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运送的动物发生大面积死亡且原因不明的事件;
  5.其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植物疫情。
  特大动植物疫情,是指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动物疫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一类动植物疫情,或者可能造成人间传播的动植物疫情。
  10.2.4 公共安全事件
  10.2.4.1 重、特大群体性事件
  1.金融(含证券、期货)挤兑事件。
  2.冲击、围攻区级以上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镇以上党政机关的事件。
  3.阻断铁路、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4小时以上;阻断城市交通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运、停工事件;在机场聚众闹事,严重危及飞行安全或造成航班大面积延误的事件。
  4.参与人数众多,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者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违法集体上访事件。
  5.学校发生的参与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的聚集,或者有可能走出校门的事件。
  6.参与人数众多或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和暴力事件。
  7.涉及市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者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8.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9.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造成的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
  10.其他严重危害经济安全、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事件。
  10.2.4.2 重、特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5人以上死亡杀人、爆炸、纵火、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
  2.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
  3.采取绑架、恐吓、胁迫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4.抢劫现金50万元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5.在市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案件;
  6.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的案件;
  7.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较大的民用爆破器材被盗、丢失案件;
  8.有组织团伙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案件;
  9.逃避检疫,引发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案件;
  10.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11.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12.非法捕杀、砍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造成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13.非法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幼苗达5万株以上的案件;
  14.非法侵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和自然保护区的林地达到500亩以上,其他林地达1000亩以上的案件;
  15.武装贩毒或涉及人数众多的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等)案件;
  16.涉及多人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偷渡案件;
  17.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18.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9.在市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重大刑事案件;
  20.其他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10.2.4.3 重、特大涉外突发事件
  1.市内发生的对境外人员或涉及港澳台同胞并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2.国外和境外公职人员、军人或安保人员造成重大影响的非法入境事件。
  10.2.4.4 恐怖袭击事件
  1.各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劫持人质恐慌事件;
  2.各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爆炸恐怖袭击事件;
  3.各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
  4.各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
  10.2.5 上述标准所称“重大”、“特大”,对应本预案分级标准,“重大”即为“相当严重”,“特大”即为“特别严重”。
  10.3 海口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框架图(附件1,略)
  10.4 海口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系统示意图(附件2,略)
  10.5 海口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启动流程示意图(附件3,略)
  10.6 海口市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处置程序示意图(附件4,略)
  10.7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体(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