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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麻政发〔20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修订的《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11月6日印发的《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麻政发[2006]8号)同时废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健全法制体系,提高应对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促进县域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怀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3.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1.3.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1.3.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故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3.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Ι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四个级别。   1.4.工作原则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全县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居安思危,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及时发布”等原则。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本县的机构、单位或人员,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或参与处置的较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需要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一般突发事件。   1.6.应急预案体系
  1.6.1.县应急预案体系由县应急预案、乡镇应急预案、基层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五大类组成。
  县应急预案包括县总体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和县部门应急预案。其中,县总体应急预案是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县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县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县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自身职责,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
  乡镇应急预案要注重操作性,参照县有关做法,应包括简明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行动预案。
  基层应急行动方案是村委会、社区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落实乡镇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而制定的应急行动方案。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指举办大型会议和文化、体育、商业、贸易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
  1.6.2.预案制定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预案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的种类应当不断补充完善。
  1.6.3.预案制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预案简明操作手册、行动指南,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便携性。
  1.6.4.预案制定单位应依托各级应急平台,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2.1.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县应急委),由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分管专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应急工作)的副县长和县人武部领导、县政府办主任任副主任,县委办副主任、政府办副主任、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应急委领导成员和成员单位由县人民政府行文明确,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
  县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简称县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办主任兼任,负责县应急委日常工作。县应急办主要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承办县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县政府领导有关批示、指示,指导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县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县专项应急预案和县部门预案,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建设;协调指导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应急演练和宣教培训等工作;组织开展应急事项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承办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2.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县应急委下设若干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按事件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专项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成员、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在县有关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有关牵头部门(单位),作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2.3.基层应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辖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先期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村委会、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工作责任人,协助基层政府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送、社会动员、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2.4.应急专家组
  县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需要成立应急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为专家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
  3.1.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预防
  本县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等因素,科学回避突发事件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农村和城镇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通过加强管理,推进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等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制度体系。
  本县生命线工程(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工程系统)等重要基础设施、重要防护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居住小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本县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本县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并保持安全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1.2.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靠群众,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对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及时处理风险隐患信息,定期更新数据库。
  对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逐一明确风险控制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消除风险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有可能引发一般以上事故灾难的风险隐患,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村委会、社区要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应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县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要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形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3.1.3.预警
  ①确定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②发布预警信息
  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全县突发事件预警通过县应急短信平台、县广播电视台、县政府门户网、县新闻网(麻阳红网)统一发布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③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减灾防灾知识和应急常识;转移、撤离或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④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专家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信息报告和共享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将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并通报事件可能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在事发后1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通报事件可能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事件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健全业务培训、信息报告、举报奖励等制度,为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提供便利。
  3.2.2.先期处置
  事发部门(单位)、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的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事发地的村委会、社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县应急委、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和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
  3.2.4.指挥协调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县人民政府、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乡镇人民政府,协助配合国家、省、市等上级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需县人民政府应对处置的,由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处置,主要包括:组织协调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部门(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3.2.5.现场指挥部
  根据需要,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指定有关同志担任,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2.6.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应当依法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委或事发地的乡镇应急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参与事件处置工作,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法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险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决定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企业运输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采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3.2.7.响应升级
  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县应急委。
  如果预计突发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应以县政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县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市、省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县委、县政府报请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3.2.8.社会动员
  根据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县乡人民政府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3.2.9.信息发布
  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以及有可能影响公众生产生活的突发事件,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之内发布突发事件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2.10.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但可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   3.3.后期处置
  3.3.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3.3.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型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3.3.3.保险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不同群体和人员的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灾害和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
  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防灾减灾风险管理研究,建立灾害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3.3.4.调查评估
  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负责处置工作的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调查评估,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
  3.3.5.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公共基础设施。
  4.1.人力资源保障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县公安消防大队,建立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承担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处置力量。驻麻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本县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抗灾救灾、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防控重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等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社会应急力量。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4.2.经费保障
  县乡两级政府应当采取财政应急保障措施,保障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建立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设立或安排乡镇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4.3.物资保障
  根据本县不同区域突发事件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等方式,由县有关部门(单位)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
  县政府建立县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核全县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及应急物资储备方案,制定应急物资指导目录,统筹应急物资储备、使用和调配,指导全县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必要时,县应急委可以本级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和其他物资,或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4.4.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基地和疾病预防控制基地建设,组建卫生应急专家队伍和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建立医疗救援和疾病防控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长,开展卫生应急队员技能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演练,提高全县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
  县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普及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预防疾病的能力,组织群众开展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4.5.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交警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权,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突发事件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由县人民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县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水利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4.6.人员防护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7.通信和信息保障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县广播电视台、麻阳网络有线公司及县有关电信运营企业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4.8.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4.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4.9.1.由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联合会同县人防办、县地震办负责制定全县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各乡镇、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县人防办、县地震办会同县民政局分别负责指导和检查室内(人防)、室外(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灾时由民政部门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4.9.2.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时应急预案。   4.10.科技支撑保障
  4.10.1.由县科技局牵头负责,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和个人等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本地产学研机构、有关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4.10.2.县人民政府牵头建立乡镇和县直部门互联互通的县级应急指挥平台,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
  4.10.3.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建设和完善本县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形成应急管理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和更新维护长效机制。   4.11.气象服务保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根据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4.12.法制保障
  在突发事件发生和延续期间,县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县法制办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5.1.应急演练
  5.1.1.县应急委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县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区域、跨系统的县级综合应急演练。
  5.1.2.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本领域的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加强对基层部门(单位)的检查和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应急演练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本县各级党政机关、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和社区也应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5.2.宣传教育
  5.2.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5.2.2.各类学校要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定期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2.3.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载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5.3.培训
  5.3.1.县应急委会同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面向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的应急管理专题培训,提升其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5.3.2.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5.3.3.团县委会同县红十字会、县应急办,组织协调县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以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5.4.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
  依法依规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预案制定、实施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6.1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突发事件应对重大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学生应急常识的教育工作;负责恢复灾后教学秩序。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电力安全事故等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全县信息安全应急保障体系的建立,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含交警、消防):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重特大刑事案件、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和抢险救援等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发布自然灾害灾情;储备、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建设项目。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公务员应急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应急工作中先进典型的行政奖励表彰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等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程和县本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城镇供水供气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城镇供水、供气保障工作。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市政工程设施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运输保障事件、城市公共交通事故等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公共交通、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堤防、水库大坝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储备防汛物资。
  县农业局:负责农业植物疫情、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做好灾区农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畜牧水产业疫情、畜牧水产业灾害应急工作,做好灾区畜牧水产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林业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如肉、糖的储备管理和成品油保障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协调供应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疾病预防控制、饮用水卫生监督、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维护灾区市场经营秩序。
  县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监督管理灾区产品质量。
  县安监局:负责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火灾、交通、军用火工产品、民用爆炸物品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粮油保障工作。
  县物价局:负责经济安全中物价稳定应急工作;负责灾区物价稳定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法制建设工作。
  县人防办:负责人民防空应急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食品、保健品安全监管和药械质量保障等应急处置相关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变化,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气象服务。
  县科技局(县地震办):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科技方面工作和地震灾害应急工作。
  县电信运营企业(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等):负责各类应急工作中各自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负责应急工作中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应急知识。
  县旅游外事侨务局:负责旅游事故应急工作及涉外涉侨事故应急工作和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涉外涉侨工作。
  县台办:负责涉台事故应急工作和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涉台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麻武警和民兵及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消防大队(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负责消防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参与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工作。
  6.2.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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