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关于发挥保险保障功能支持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公布日期:2020.02.24
- 施行日期:2020.02.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企业计划 突发事件 疫情防控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关于发挥保险保障功能支持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设区市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进一步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金融支持防控疫情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14号)等文件精神,提高金融服务质效,发挥保险保障功能,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更加全面的风险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深认识。保险是分散企业“一人患病,全企隔离”风险,提升企业复工复产积极性的重要手段。各设区市金融办、工信局要加深认识,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风险保障,主动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疫情防控综合保险相关情况,推动相关部门为企业投保提供相应支持。 积极组织。各设区市金融办、工信局要加强沟通和对接。各设区市金融办要组织保险机构完善疫情防控综合保险类产品方案,并主动对接企业,提供相关信息,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优质保险服务。各设区市工信局配合做好宣传,引导企业自愿投保。 做好服务。各设区市金融办、工信局要为企业投保、保险机构展业提供必要的支持,为企业和保险机构有效对接提供有利条件,积极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争取政策支持,为企业提供保费补贴,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投保积极性。各设区市金融办要引导和督促保险机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保险责任,尽可能地降低保险费率,让利实体企业、让利中小微企业,为出险企业提供迅速、便捷的理赔服务,减轻企业受疫情影响的支出压力。
各设区市金融办、工信局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加强与企业、保险机构沟通,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
联系人:省金融监管局 陈仁辉 0791-88918280
省工信厅宋 勖 0791-88916327
太平财险 熊勇齐 0791-87708520
人保财险 李海平 0791-86627362
国寿财险 刘 菲 0791-86726837
附件: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方案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2月24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2月24日
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方案
投 保 人:
被保险人:
标的地址:江西省
保险期限:2020年*月*日00时起至2020年*月*日24时止(六个月)
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地点范围内由于发生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企业应政府要求停工停产,造成企业损失(制造业)、人工成本及隔离费用支出。(详见特别约定)
承保条件:被保险财产 | 雇员人数(人) | 保险金额 (人民币:元) | 费率 | 保费 (人民币:元) | 企业隔离期间经营损失赔偿 | 企业隔离期间经营损失赔偿天数限额 | 赔偿限额(人民币:元) |
1.经营损失(制造业) 2.人工成本 3.隔离费用 | <200 | 30万 | 3.5% | 1.05万 | 3000元/日 | 30天 | 30万 |
[200,500] | 60万 | 3.2% | 1.92万 | 4000元/日 | 60万 | ||
>500 | 100万 | 2.8% | 2.8万 | 5000元/日 | 100万 |
1.经双方同意,本保单仅承保因下列原因使被保险人营业受到中断从而导致企业(限制造企业)损失、人工成本及隔离费用支出,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的法律法规规定,恪尽职责以使营业处所避免发生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是保险人承担本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由于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内被确诊有任何人患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该营业处所进行封闭或隔离)。
2.被保险人应在完全满足当地政府要求复工的条件后准时进行复工,本保险不承担被保险人因未满足复工条件而擅自复工或者复工后因违反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和指令而导致的损失和费用,也不承担被保险人在未复工前所发生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3.隔离费用、人工成本:每人每天补贴350元:
应政府强制要求隔离的雇员,最高赔偿期限14天;确诊病例赔偿期限自隔离日起至医院确认治愈止,最高赔偿期限六个月。
4.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年满十六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员, 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但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