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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2014)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宾满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预案》印发以来,各乡镇、各部门严格按照《预案》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应急预案及各专项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机构、队伍和应急救援体系、应急平台建设,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和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映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为适应新时期应急管理工作需求,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抓好基层和薄弱环节,切实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努力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防灾减灾的良好局面,使应急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经县应急委研究决定,将修订后的《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宾满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目的和工作要求
  1.2.1编制目的
  为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新宾社会和谐及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2工作要求
  新宾是自然灾害较多的地区。水旱、风雹、雪冻等气象灾害,地震、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均有不同程度的发生,干旱、洪涝发生强度呈增大的趋势。根据本预案,要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不断提高县委和县政府的应急反应能力,确保全县经济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努力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1.3 突发事件的范围、种类和等级
  1.3.1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3.2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具有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3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全县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县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乡镇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乡镇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或乡镇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事件。
  此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1.5 基本原则
  1.5.1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1.5.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新宾满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5.3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1.5.4坚持强化管理、协同应对的原则。强化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健全信息报告体系,形成县、乡镇、村“上下结合、条块结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网络。
  1.5.5坚持科技先导、提高素质的原则。整合全县应急资源,建设统一管理、装备精良、技术熟练、反应迅速的专业队伍;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应急委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乡镇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及大型活动单项应急预案的制定依据,由县应急委制定并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县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职责部门牵头制定,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县应急办”)审核后,以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印发,报县应急办备案。
  (4)乡镇应急预案。具体包括乡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乡镇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乡镇制定并印发,报县应急办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报县应急办备案。
  (6)大型活动单项应急预案。举办大型活动,由主办单位牵头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办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和完善。   2.1 领导机构
  县应急委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县应急委主任(由县长兼任)的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县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相关专项应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指挥、调动、协调相关部门实施等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乡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分析总结全县年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   2.2 工作机构
  专项应急指挥部是县应急委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和预警级别及时向县应急委提出启动相关预案的建议;实施相关类别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开展专业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贯彻落实县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专项应急指挥部包括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城建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破坏性地震应急指挥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处置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重特大火灾应急指挥部、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道路交通事故抢险应急指挥部、工程建设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重特大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急指挥部、重特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等。
  突发公共事件没有专项应急机构管理的,由分管副县长牵头,事件主管单位为具体指挥机构;主管单位不明确的,由县应急委指定。   2.3 办事机构
  县应急办是县应急委的办事机构,设在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承担县政府应急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全县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县政府领导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负责县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批示的传达、督办反馈、协调落实工作;保证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联络畅通;承办协调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管理、收集、分析、上报和发布等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专项应急预案;督促检查各类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负责组织规划协调县应急信息系统的建设;指导协调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平台的管理维护及应急物资保障等工作。   2.4 乡镇机构
  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或处置工作;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指导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开展基层应急工作;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运作提供相关保障;开展本行政区域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2.5 专家组
  应急管理专家组是县应急委根据全县应急管理工作需要,为全县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决策咨询机构。主要职责是为新宾地区制定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则、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时,向县应急委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3.1 预测预警
  3.1.1县应急办、各专项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各乡镇政府要通过强化值班制度、配备专职监测人员、完善监测网络等途径,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2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应迅速通过110、119、120、122(将逐步整合为110应急接报平台)等特服电话以及政府部门、企业公布的服务专线电话等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3.1.3各专项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提出一般处置、启动预案或提出启动上级预案的建议,并按照职责向上级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报告分析结果。   3.2 预警级别和发布
  3.2.1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即: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各专项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应根据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分析结果,及时向县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预警信息按照国家预警机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县应急办会同县委宣传部组织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可采用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形式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和人防警报系统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各媒体要积极配合县应急办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免费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党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3预警信息发布后,县应急办、相关专项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有关乡镇应根据预警级别及时按照专项预案做出部署,迅速通知有关单位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3 应急处置
  3.3.1信息报告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乡镇、各部门要立即向县应急委及相关上级部门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3.2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由县应急办报请县应急委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县长或主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县长或主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负责启动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事件属地乡镇相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分管副县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县区的相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主管单位、相关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乡镇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县应急办派人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启动应急预案。整个事件由相关部门或乡镇政府全权负责处置。
  3.3.3基本响应程序
  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县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事件主管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各部门领导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现场指挥部应维护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县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县应急办应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派出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县应急委发出请求,由县应急委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3.4 指挥与协调
  需要县应急委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应急委、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导、调动有关乡镇、部门和专业应急队伍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有关乡镇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3)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企事业单位与当地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县应急委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事项。
  需要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5 应急结束
  3.5.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3.5.2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发布启动预案的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或县应急办宣布应急结束。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乡镇或相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同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3.5.3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事件处置工作的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乡镇政府、相关部门、现场指挥部需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上报县应急办。   3.6 恢复与重建
  3.6.1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或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6.2调查与评估
  调查与评估组要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应急委做出书面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县政府。
  县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政府及市应急办汇报。
  乡镇应急办于每年第四季度末对本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本地乡镇政府及县应急办汇报。
  3.6.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
  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提出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需要省、市援助的,由县应急办提出,并按程序报请省、市政府批准。   各乡镇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并根据总体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县应急委成立县应急管理保障体系:
  4.1 信息与预警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成员由公安局、安监局、气象局、科技局、教育局、卫生局、广电局、环保局、经贸局、动监局、文化局、粮食局、县人防办等部门及驻新部队和乡镇政府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1.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公众的安全隐患意识与突发公共事件风险意识;2.收集整理各类信息,分析形势,提出预警建议;3.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报和监测,及时发出重大灾害警报信号和特别气象预报;4.完善信息网络,传报动态信息,编辑简报;5.建立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数据库,负责全县应急动态信息发布;6.跟踪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变化和处置情况,搞好总结评估。   4.2 部队与民兵组。由县武装部牵头,成员由县人防办、驻新部队、县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武装部门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新宾县武装部。主要职责:1.做好驻军、民兵和人防专业队伍的动员工作;2.参与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案的制定和演练;3.在取得市军分区同意的前提下,应急指挥机构应统一指挥、组织部队、民兵和人防专业队伍参与抢险和救援工作。   4.3 公安保卫与突击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成员由新宾武警中队、新宾消防中队、县人防办、林业局、城建局、司法局等部门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公安局。主要职责:1.指导参与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2.负责承担反恐怖暴力事件、突击抢险、突击抓捕等特殊任务的特警队伍建设;3.实施全天候的110接处警,并做好应对公共安全事件的各项备勤工作;4.负责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维护秩序,疏导交通;5.依据应急指挥机构命令实施局部地区交通管制或戒严,封闭全县交通要道;6.负责城市消防、森林消防、爆炸以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倒塌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维护治安秩序;7.抓捕或歼灭恐怖和其他犯罪分子,解救人质,维护秩序。   4.4 工程抢险与设施组。由县城建局、水务局牵头,成员由经贸局、综合执法局、财政局、技术监督局、交通局及乡镇政府组成。主要职责:1.参与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2.组织指导矿山等相关企业抢险力量的建设,并保证随时调用;3.负责组织对市政、水利工程设施,城市建筑物,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抢修和维护;4.负责组织修复城市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   4.5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由县卫生局牵头,成员由县药监局和乡镇政府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卫生局。主要职责:1.参与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2.负责组建卫生专家组、医疗急救队、卫生防疫队;3.开展现场和灾区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4.及时运送伤员并组织医院抢救,组织药品和医疗器械发往灾区。   4.6 调查与评估组。由事件主管单位、安监局、民政局、信访局、公安局牵头,成员由监察局、经贸局、财政局、技术监督局、城建局、科技局、水务局、林业局、农发局、动监局、交通局、教育局、统计局、卫生局、气象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1.负责灾害评估专家组建设;2.开展案件侦查和事故调查,做出责任认定,提出处理建议;3.负责灾害统计、上报和损失评估工作。   4.7 专家咨询组。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选拔各类专业人员,成立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1.开展灾害事故风险评估;2.启动应急机制时,为领导决策提供专家咨询服务;3.参与灾害损失评估。   4.8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广电局、文化局、教育局、公安局、事件主管单位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委宣传部。主要职责:1.开展全民灾难事故安全防范教育,普及自救互救逃生基本知识和技能;2.制定防范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宣传报道实施方案;3.及时向公众发布处置信息,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4.遵照县应急委的意见和要求,报道抢险救援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揭露问题,掌控舆论导向;5.协调管理记者的采访工作;6.抢险救援第一现场资料的采集、文字和图片的收集工作;7.加强互联网信息监控,正确引导网上舆论。   4.9 交通运输组。由县交通局牵头,成员由公安局及乡镇政府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交通局。主要职责:1.抢修被毁的公路、铁路、桥梁及公共设施;2.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的畅通;3.组织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转移、疏散。   4.10 通信保障组。由新宾地区各电信运营企业、县人防办及乡镇政府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政府办(人防办)。主要职责:1.制定地区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并搞好演练;2.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全程应急通信保障,保证通信网络的安全和畅通;3.及时组织调拨应急通信保障物资及车辆,协调组织各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全网通信畅通。   4.11 科技支撑组。由科技局牵头,成员由各相关科研单位及乡镇政府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科技局。主要职责:1.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2.不断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防护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3.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   4.12 经费及物资供应组。由财政局和民政局牵头,成员由审计局、经贸局、农发局、粮食局、供销社及乡镇政府组成,日常办事机构在财政局和民政局。主要职责:1.负责编制突发公共事件防范与处置的资金预算,财政局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增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我县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2.做好统筹管理救助资金和社会捐助,并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3.做好救灾物资特别是群众基本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4.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4.13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组。由城建局负责。主要职责:结合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建设,规划足够的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避难场所,并提出建造和改造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避难场所要设立标准的应急图案标志。   4.14 基本生活及善后安置组。由民政局牵头,成员由财政局、工商局、卫生局、经贸局、农发局及乡镇政府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民政局。主要职责:1.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灾民安置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2.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3.负责灾区灾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发放与灾民的转移安置工作;4.负责事故现场死亡人员的清运处理;5.协助开展损失评估;6.对参战的伤、亡人员发放褒奖和抚恤金;7.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善后工作情况;8.维护灾后市场交易秩序,确保市场供应。
  各应急保障机构对县应急委负责,由县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或县应急办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经县应急委批准,统一协调和调动相关应急保障组。
  各专项应急机构和应急保障机构,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骨干应急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5.1 预案演练
  县应急办协同相关专项应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方案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乡镇应急办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各类应急保障队伍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和任务,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短期脱产训练。
  演练要从实战出发,以合成演练和协同演练为主,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5.2 宣传和培训
  5.2.1公众宣传教育
  县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通俗读本。各级政府、专项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以及媒体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公布报警电话,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以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在中、小学普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课程等方式,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掌握避险、互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5.2.2培训
  县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面向公职人员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以增加公职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的能力。
  各相关部门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各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根据县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和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委、县政府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县政府有权征用各种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对拒绝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县应急委制定,由县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县应急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另附《新宾满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组织序列图》、《新宾满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构成图》、《新宾满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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