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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濮政办〔20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传染病的医疗救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称《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等通知》(国办发〔2003〕8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传染病医疗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治《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病人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是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具有传染科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未设置传染科(感染性疾病科)的机构不得收治传染病病人,非传染科(感染性疾病科)病房不得收治传染病住院病人。   二、根据我市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资源现状,目前全市传染病住院病人以市传染病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和濮阳、清丰、南乐、范县、台前五县传染病区收治为主,病情严重的以市人民医院、市油田总医院收治为主。市传染病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和濮阳、清丰、南乐、范县、台前五县传染病区要不断提高收治能力和水平,逐步实现全市传染病病人的就地归口管理、集中收治。   三、凡是在我市辖区内发生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及参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非典、人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等)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例)及艾滋病病人(病毒携带者)等,在市城区内的由市传染病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负责收治,在濮阳、清丰、南乐、范县、台前五县辖区内的按相关规定收治。   四、实施国家制定的结核病控制规划期间,肺结核病病人的诊治管理仍按照省、市关于肺结核病归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住院病人统一由市传染病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集中治疗管理;其他需要住院治疗的乙、丙类传染病病人,在濮阳、清丰、南乐、范县、台前五县辖区内的分别由本县传染病区收治,在市城区内的由市传染病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或市人民医院、市油田总医院收治。   五、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都应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它医院应设立分诊点。医疗机构各科室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进行治疗,对诊断明确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虽伴有其它疾病,但以传染病为诊疗目的需要住院治疗的病人,应及时转诊至定点救治机构。对病情严重的传染病病人,可就地隔离抢救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再转至定点救治机构。分诊、转诊或转运过程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和消毒、隔离、防护等规定,并依法依规做好传染病的疫情报告。   六、如遇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应急状态,现有传染病定点救治机构不能满足救治需要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临时指定经过改造基本具备收治传染病条件的医疗机构,执行集中收治传染病人的任务。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医疗机构时,原则上不再设置传染科及相关科室(肝病科、性传播疾病专业);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一律不批准设置传染科。   八、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对住院和门诊治疗传染病人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及时给予结算。为引导传染病人集中救治,减轻住院个人负担,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病人在市传染病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按县级医院标准执行;结核病人住院按相关政策执行。   九、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加强传染病收治管理,落实传染病集中收治、归口管理法律责任。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治传染病人的医疗机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医疗保障部门要认真审核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对医疗机构弄虚作假,将传染病冒充其它疾病报销医药费用的,按规定从严查处。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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