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0〕8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根据我省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大型企业享受减半征收。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市州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四、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五、各市州要切实承担责任,按规定做好基金缺口的责任分担,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相关工作,确保2020年7月1日起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六、各市州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地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度基金收入预算。   七、各市州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尽快落实减免政策,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简化工作流程,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3月6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