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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九项措施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九项措施
(2020年1月28日)


  针对执行工作外出多、接触人员多、全天候待命等特点,为防范、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在浙江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一级响应期间,台州法院执行条线采取以下九项措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一、两级法院统筹安排执行工作,不得组织集中执行、夜间执行、跨县域执行,不得集中传唤当事人。   二、原则上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体系查控执行财产,不得随意启动线下查控。   三、不得随意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企业和人员的财产、人身采取控制措施,报请院长决定后,可以暂缓采取控制措施。   四、跨区域案件确需执行的,经执行局长审批后,一律通过事项委托系统办理。受托法院以疫情防控为由不接受的,撤销事项委托。   五、优先选择通过移动微法院、微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信息化渠道与当事人、案件相关人员联系沟通,不得在无防控措施情形下直接接触当事人以及案件相关人员。   六、确因工作需要,执行事务大厅接待、线下查控、传唤当事人的,经执行局长同意后,会见场所要选择在符合防控要求的指定地点,执行干警要采取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一级响应期间不得发布新的布控名单,被执行人被控制后应先询问被执行人有无疫区经历,必须测量体温,体温异常的,不得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并通报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八、财产处置中需要现场评估、看样的,一律予以延期,无法延期的,先行撤销拍卖。   九、不得随意以疫情防控需要无法执行为由停止执行,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采取执行措施的,报请院长审批后中止执行或延长执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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