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工作的通知
(新人社发〔2020〕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工作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要求,现就做好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疗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8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