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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2003~2004年度口岸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和防制工作实施方案》与《建立与完善口岸公共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2003~2004年度
       口岸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和防制工作实施方案》与《建立与
          完善口岸公共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指导原则》的通知
            (2003年9月15日 国质检卫[2003]29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做好今冬明春口岸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和防制工作,建立与完善口岸公共卫生长效管理机制,预防重大疫情的发生,提高检验检疫系统非典型肺炎防制能力和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总局制定了《2003~2004年度口岸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和防制工作实施方案》与《建立口岸公共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指导原则》,现印发你们。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按照“方案”和“指导原则”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做好非典型肺炎防制和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
  附件:1.2003~2004年度口岸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和防制工作实施方案
     2.建立与完善口岸公共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指导原则               监测报告和防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非典型肺炎防制工作,全面运行“卫生检疫信息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实行网络直报和疫情监测的零距离报告,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
  (一)通过本方案的实施,加强检验检疫系统非典型肺炎防制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防止传染病传入和传出,保障出入境人员和口岸工作人员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完善疫情信息监测预警应急系统,提高疫情监测报告质量,强化预警预测,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控制、及时反馈”,及时、准确地掌握口岸非典型肺炎的发病情况和流行病学分布特征,为制定科学、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二、病例诊断
  (一)诊断标准。
  执行职务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对出入境人员具有非典型肺炎可疑症状或体征的患者进行初步诊断。
  (二)病例的判定。
  对于未经地方卫生部门诊断,符合非典型肺炎临床病例、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诊断标准,并排除其他原因的发热或肺部疾病的患者,应初步判定为可疑病例,进行登记后就地采取控制措施,并于6小时内送指定医院进一步检查,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疑似病例或临床病例的判定。检验检疫机构应进行追踪调查。   三、疫情报告
  (一)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为口岸非典型肺炎临床病例、疑似病例或可疑病例的责任报告单位或报告人。
  2.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口岸任何单位和任何人均为非典型肺炎临床病例、疑似病例或可疑病例的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二)报告内容。
  1.出入境人员填写的《出境健康检疫申明卡》或《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
  2.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填报的《口岸初筛非典型肺炎(SARS)送医院检查个案调查表》及密切接触者登记表。
  3.检验检疫机构利用“卫生检疫信息监测预警应急系统”网络上报的《出入境人员SARS卫生检疫日报表》。
  4.针对非典型肺炎临床病例、疑似病例或可疑病例采取的疫情监测、处置办法和预防控制措施。
  (三)报告方式。
  1.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非典型肺炎临床病例、疑似病例以及可疑病例的《出境健康检疫申明卡》或《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进行审核,填写《口岸初筛非典型肺炎(SARS)送医院检查个案调查表》及密切接触者登记表,直接或通过电话报告并直接或通过传真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检验检疫局。
  2.直属检验检疫局通过网络登录到“卫生检疫信息监测预警应急系统”,通过网络直报和管理非典型肺炎可疑病例个案数据,并通过电话或传真报告总局。
  (四)报告要求。
  1.日常工作期间的报告。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坚持利用“卫生检疫信息监测预警应急系统”网络上报《出入境人员SARS卫生检疫日报表》,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同时,将过去防制工作中实行的疫情监测、报告、处置办法和措施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建立疫情信息报告长效工作机制。
  2.新发病例的报告。执行职务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对出入境人员填写的《出境健康检疫申明卡》或《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要严格审核;在发现非典型肺炎可疑病例时,及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工作,全面、认真填写《口岸初筛非典型肺炎(SARS)送医院检查个案调查表》,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要确保“无一人漏报,无一项空缺,无一份丢失”。
  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发现非典型肺炎可疑病例时,应于2小时内向所在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告,并将报告内容材料报送直属检验检疫局;直属检验检疫局接到疫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对接收到的报告内容材料进行审核,并认为内容全面、准确无误后上报总局。
  总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抄报卫生部。
  首先发现可疑病例的检验检疫机构应积极与指定医院保持联系,及时掌握可疑病例的诊治情况,并及时上报。
  3.流行期间的报告。非典型肺炎流行期间,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总局的部署,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结合日常工作和新发病例的报告的要求,加强口岸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制度。
  (五)疫情信息交流。
  1.发现入境的境外人员确诊为非典型肺炎临床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按“新发病例报告”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报告总局,由总局负责通报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
  2.境外或有境外旅行史的内地出入境人员可疑病例被排除非典型肺炎临床病例或疑似病例后,应按前述的工作要求执行,并及时报告总局。   四、资料分析与利用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对辖区的疫情数据进行分析,为防制决策和调整工作重点提供参考依据。
  (一)流行病学分布。
  1.人群分布特征:年龄、职业、性别分布,重点职业发病特点等。
  2.时间分布特征:发病时间、报告时间、送医院时间等。
  3.地区分布特征:不同国别、地区分布等。
  (二)疫情分析。
  对当日疫情和累计疫情应进行分析,包括临床病例、疑似病例和可疑病例。分析内容包括:
  1.疫情报告系统及时性分析,即时间间隔频数分析(如,发病日期至报告日期、发病日期至诊断日期、发病日期至住院日期等);
  2.病例接触史、传染源及传播链分析;
  3.疫情波及地区情况分析;
  4.病例收治情况及密切接触者的跟踪、隔离及医学观察情况分析。
  (三)通报与公布。
  1.分析结果应及时形成报告,并按照疫情报告要求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直属检验检疫局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上报总局,并及时通知所辖分支机构和当地有关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或谎报。
  2.总局及时并如实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
  (四)应急系统实施与评价。
  1.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直属局负责管理本辖区“卫生检疫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并具体组织实施。总局卫生司负责对“国家卫生检疫信息监测预警应急系统”的技术支持,培训技术人员,并对系统运行进行指导和评价,负责对全国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与报告。
  2.各直属检验检疫局通过“卫生检疫信息监测预警系统”随时对报告数据进行审核、修正、统计与分析,对监测报告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采取必要措施,提高监测报告系统的敏感性和准确性。   五、预防与控制
  (一)坚持体温检测制度。
  坚持对出入境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做好体温记录。对体温超过37.5℃以上的,用水银体温计复测腋下体温,复测仍超过38℃(含38℃)的,进行登记后送指定医院作进一步检查。
  (二)坚持出入境健康申报制度。
  坚持要求出入境人员填写《出境健康检疫申明卡》和《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对填写的健康检疫申明卡要严格审核,妥善保存,保证随时查阅调用。
  (三)坚持医学巡查制度。
  保留出入境旅检通道设立的检验检疫查验台、卫生检疫咨询台,充实现场医学巡查人员。遇有可疑症状者及时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
  (四)坚持病人控制制度。
  对发现的不明原因的发热患者或有其他非典型肺炎可疑症状或体征的出入境人员,应立即为其佩带口罩,送口岸隔离留验场所进行初步诊察。不能排除临床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按要求送指定医院进一步检查。
  (五)坚持消毒通风制度。
  加强出入境各类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和消毒工作,督促口岸管理部门保持口岸通道的通风,做好国际候机(船、车)室等口岸公共场所的消毒通风工作,确保空气清洁流通;消毒效果可靠。
  (六)坚持疫情报告制度。
  各局要安排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按照疫情报告的要求,建立疫情信息报告工作长效机制,务必做到对疫情“及时发现、及时控制、及时报告、及时反馈”。
  (七)坚持自身防护制度。
  开展自身防护知识培训,强化自身防护意识,在处置发热患者、可疑病例时,必须按照有关操作规程佩带口罩、防护眼镜,穿戴防护服及其他装备,确保检疫工作人员不发生感染和传播。
  (八)坚持宣传教育制度。
  积极进行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宣传,使广大出入境人员和口岸从业人员了解和掌握传染病防制知识,提高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加强与口岸有关部门和地方卫生医疗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防制工作。
  对以上制度要做到“五个到位”和“五个不漏”,即:关键时刻领导到位;检疫查验人员到位;各项工作制度到位;技术物资保障到位;工作落实措施到位。填写《检疫健康申明卡》一个不漏;测量体温一个不漏;体温在38℃以上,或者体温低于38℃伴有干咳、胸闷、呼吸困难等症状的及时送医院一个不漏;每天准时准确上报《出入境人员SARS卫生检疫日报表》一个不漏;收验保管《健康检疫申明卡》一个不漏。   六、预警与应急
  (一)事件的分级。
  根据非典型肺炎的发生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一般事件、重大事件和特大事件。
  一般事件是指口岸发生非典型肺炎临床病例或疑似病例。
  重大事件是指在同一口岸发生非典型肺炎续发临床病例或疑似病例。
  特大事件是指2个以上口岸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总局组织专家评估委员会对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评估,判定疫情的预警级别,并根据疫情控制情况,及时调整级别。
  (二)应急反应。
  1.一般事件反应。
  (1)疫情发生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急反应。疫情发生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及时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告,并向当地有关部门通报,组织协调口岸有关部门开展非典型肺炎控制工作。
  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隔离和追踪调查,加强对疫情发生场所污染环境的消毒。
  (2)疫情发生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的应急反应。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接到疫情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报告后,立即组织协调非典型肺炎发生口岸进行疫情处理。及时向总局报告,并向所辖分支机构发出通报,要求各单位即日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质检总局应急反应。总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向各直属局进行疫情通报,要求各直属局加强监测,落实各项防制措施。同时组织对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4)辖区内未发生疫情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急反应。加强监测,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零报告制度,监督检查本系统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2.重大事件的应急反应。
  (1)疫情发生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的应急反应。除做好一般应急反应所规定的工作外,还应提请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启动应急处理指挥系统,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疫情处理,组织多学科专家对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评估。
  (2)质检总局的应急反应。①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启动卫生检疫组工作机制,提请成员单位协助或参与非典型肺炎的处理,必要时,提请国务院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②组织并派出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或直接参与疫情调查和处理。③向未发生疫情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及时通报情况,要求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加强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防范。
  3.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质检总局应急反应。①调集全国检验检疫卫生检疫资源参与口岸非典型肺炎疫情的控制。②组织专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启动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工作机制和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全国口岸部门处理和控制疫情。
  (2)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急反应。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本辖区疫情实际情况及防制工作需要,启动本单位和系统应急预案,做好本辖区口岸非典型肺炎疫情的防制工作。   七、保障措施与应急准备
  (一)制定和完善工作方案。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认真总结非典型肺炎防制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分析疫情趋势,充分论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预案。各直属局要在10月1日前将工作预案报总局卫生司。
  (二)组织保障。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设立非典型肺炎防制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非典型肺炎防制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信息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防制技术指导组,分别负责预防控制、监测报告、分析预警、宣传教育等工作的技术指导。
  (三)技术与物资储备。
  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在9月底前严格按照建设规范,建设、改造和完善必要的隔离设施,储备充足的防护、消毒器械和药品、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采样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试剂、通讯网络设备,做好各项防制工作准备。同时完善信息报告网络,保障信息畅通。
  (四)技术培训。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在10月15日前,完成卫生检疫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应急培训工作。主要内容为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以及其他非典型肺炎防制规范性文件、非典型肺炎防制基本知识、诊断标准和治疗原则、疫情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隔离区设置及操作规范、隔离防护措施和规范、实验室安全操作规范、实验室样品采集与保管规范等。
  (五)现场模拟演练。
  各检验检疫机构要于9月底前组织开展紧急疫情应急模拟演练,形式包括部分的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模拟演练要重点检验统一的指挥系统、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疾病预防控制系统的应急处理能力。   八、管理与监督
  (一)组织管理。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按照本方案要求并结合本单位防制工作实际,加强领导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在组织管理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制度,形成非典型肺炎防制工作的强大合力。对防制措施不力、出现明显疏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二)监督检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分支机构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总局将组织对各级检验检疫机构的准备工作、组织演练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包括:组织指挥体系、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应急队伍建设、隔离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情况。
  为提高口岸公共卫生管理水平,指导建立与完善科学规范的口岸公共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加快提高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建立完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检疫领导协调体系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检疫领导协调工作。要建立应急检疫领导协调机构,从组织指挥、技术指导、资金保障、宣传动员、检查督导等方面加强工作。要做到领导挂帅、分工负责,形成一个指挥有力、运转协调、反应迅速、行动统一的领导协调体系。组织制定技术指导性文件,开展工作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建立技术专家组,加强技术指导和技术监督。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认真施行总局制定的有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法规规章,将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要统一储备与调度应急设备物资,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口岸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要积极组织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和部署,宣传总局对口岸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各项方针和政策,普及卫生科学和法律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检查督导,做到应急有备、长期防控。   二、建立完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检疫法规标准体系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检疫工作要坚持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发展方向,把口岸卫生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发展计划。加快制定出台《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检疫办法》,完善口岸公共卫生法规体系,使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检疫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当前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出发,对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要进行适当调整,优先安排如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非典型肺炎口岸检疫查验、疾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标准等时效性强、指导意义大的重点项目,加快卫生检疫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结合当地口岸实际,及时制定具体突发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长期公共卫生管理规划,应严格贯彻实施已发布的卫生检疫行业标准,做到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检疫工作。   三、建立完善口岸突发疫情控制体系
  在非典型肺炎防控工作中,各地采取切实措施,严格执行出入境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就地控制、消毒和通风、疫情信息报告、自身防护、宣传教育“八项制度”。要坚持和完善这些工作制度,坚决防止疫情反复。在认真总结和应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口岸对其他传染病的卫生检疫工作。要继续强化疫病疫,情意识,认真开展检疫查验,重点加强对来自疫区的人员、货物、交通工具和集装箱等的检疫查验,完善重大疫病、疫情以及新出现传染病的应急预案。要依法加强疾病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疾病监测的技术手段和控制措施,加强对高危人群和重点传染病的监测,加强实验室建设,努力提高疾病检出水平。要全方位提高卫生监督水平,做好卫生处理工作,确保口岸卫生安全。要形成口岸立体防疫体系,构建口岸卫生防疫屏障,防止疫病传入传出,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建立完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体系
  要加强保健中心建设,加快保健中心改革步伐,提高旅行保健质量和水平,既适应广大出入境人员旅行保健的需要,同时又能够及时发现疾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疾病传入传出。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总结国际旅行保健中心在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开展健康体检和出具健康证明的经验,充分发挥保健中心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为出入境人员提供健康咨询、体检、预防接种等服务,建立一流水平的国际旅行保健服务机构。   五、建立完善口岸疫情信息报告体系
  口岸疫情信息报告是口岸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及时发现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迅速采取应急行动的前提。要充分利用总局内网“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快速反应系统”,构建覆盖总局、直属局、分支局、办事处4级机构以及检疫查验、疾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4项内容的高效、快速、通畅、互动的网络信息系统,切实做到口岸疫情“及时发现、及时控制、及时报告、及时反馈”。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WHO等国际组织和卫生部等国内部门的疫情信息联络互通,提高口岸公共卫生管理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要根据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结合工作实际,加快口岸卫生信息体系建设,各局要对口岸卫生信息化建设给予组织、政策、经费、人才和技术上的支持和保障,建立起反应迅速、科学有效的口岸疫情信息报告体系。   六、建立完善口岸快速机动、战斗力强的口岸卫生检疫队伍建设体系
  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配备一支政治合格、技术精湛、作风过硬、反应迅速的口岸卫生检疫专业队伍,按照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平时参加口岸日常卫生检疫工作,一旦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立即投入应对突发事件的战斗中去,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要按照实战需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将培训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定期组织队伍进行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队伍应变和实战能力。必要时应组建应急后备队伍,开展培训,以备紧急之需。各地要高度重视应急队伍的建设,制定管理措施,配备必要设备,储备必需物资,加大资金投入,保证应急队伍工作需要。   七、建立完善应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物资保障体系
  要依靠科学,广泛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不断加强应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技实力,为做好口岸卫生检疫工作提供坚实的技术保障。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的要求,遵照平战结合的原则,统一规划,加强实验室、隔离留验室特别是P3实验室的建设和所需设备的配套。要开展检疫技术攻关,提高卫生检疫科技水平。要充分发挥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的作用,不断提高应急医疗救治水平和疾病检出能力。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口岸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紧急防治药械物资储备机制,设立紧急防控物资储备库,适当储备必要的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等物资,保证应急物资供应,做到有备无患。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供有力物资保障。   八、建立完善互相沟通、密切合作的国际交流、部门合作体系
  进一步加强与WHO等国际组织或区域组织、发达国家、周边国家的联系、交流、合作,针对国际上发生的公共卫生紧急事件,及时采取共同行动,控制疾病在国际间传播。积极参加国际间控制传染病的会议,引进国际上先进的公共卫生技术、方法,提高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医院以及口岸管理协调部门、执法机构、生产单位的交流与协作,建立口岸疫情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疫情信息,宣传检疫工作,获取外部支持,群策群力,联防联控,共同构筑口岸疫情防控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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