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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检测生物样本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检测生物样本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科教函〔202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检测生物样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检测生物样本包括:用于临床诊断的鼻咽拭子、咽拭子、鼻咽抽取物或呼吸道抽取物、深咳痰液、支气管灌洗液、肺泡灌洗液、粪便、肛拭子、尿液、血液、血清等。   二、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要求,及时研判并提出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检测生物样本处置意见。对确需保存的,应当尽快指定有关机构按照相对集中原则进行保存。指定开展生物样本保存的机构应当具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保存条件。   三、各指定保存机构应当制定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检测生物样本的筛选和保存标准,并按照生物安全风险等级对入库保存的生物样本进行分类管理;各指定保存机构应当与送缴生物样本的机构妥善办理交接手续并签署协议,并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建立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检测生物样本共享机制。   四、未达到入库保存标准的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检测生物样本,由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的机构按照高危险医疗废物和生物安全有关要求及时销毁。   五、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每月将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检测生物样本保存机构及其样本保存的相关信息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各指定保存机构应当按要求将保存的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检测生物样本相关信息及时提交给中国疾控中心的国家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   六、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履行属地化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指定的生物样本保存机构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切实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和人员培训,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联系人:刘承
  联系电话:010—68791377
  中国疾控中心联系人:姜梦楠
  联系电话:010—58900337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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