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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启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监测模块”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启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监测模块”的通知
(商办合函〔202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发挥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作用,动态监测受疫情影响的境外中资企业和项目,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商务部在平台上启用了“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监测模块”。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启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监测模块”是落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体现,是创新管理方式、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利用该模块反映境外中资企业和项目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政策建议,将疫情影响降到最低,努力实现今年对外投资合作发展目标和任务。   二、境外中资企业和项目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以下情形的,其境内主体应在48小时内登陆平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监测模块”(http://lfpt.mofcom.gov.cn:9700)进行填报:
  (一)国内人员不能进入境外中资企业和项目所在国或地区;
  (二)国内原材料、半成品、零配件等不能进入或不能按时进入境外中资企业和项目所在国或地区;
  (三)境外中资企业和项目由于不能正常履约与所在国业主等相关方发生的纠纷;
  (四)境外中资企业和项目由于资金链紧张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五)境外中资企业和项目所在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歧视性态度和做法;
  (六)境外中资企业和项目由于国内供应链出现问题所造成的影响;
  (七)其他影响境外中资企业和项目的情形。   三、境内主体所反映问题要真实、准确,所提建议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商务部将认真研究,及时指导协助其解决问题。   四、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落实,确保本地区或本集团所属境外中资企业和项目在发生问题后及时报告。对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与我部联系(联系人:合作司曹亚伟,010—65197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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