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中央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市场防控猪链球菌病疫情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
市场防控猪链球菌病疫情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工商明电[2005]第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6月下旬,四川省资阳市等地发生猪链球菌病疫情。国务院对此非常重视,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在《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防控人感染猪链球菌病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上分别作了重要批示。按照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市场防控猪链球菌病疫情工作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5]19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部署和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把市场准入关,有效切断了猪链球菌病通过市场传播的途径,工作成效明显。
  目前,四川省猪链球菌病疫情已经得到有效防控,未发生疫情地区的市场防控措施已经到位,为彻底消除疫情打下了良好基础。但由于目前正值炎热高温季节,是猪链球菌病感染高发期,仍存在新的疫情发生的可能性。因此,各地要继续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措施,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市场繁荣,促进农民增收。为此,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防控人感染猪链球菌病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要求,各地应进一步认真贯彻《紧急通知》提出的市场防控猪链球菌病疫情五项工作措施,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各项防控措施,彻底切断猪链球菌病疫情通过市场传播的渠道。   二、正确处理好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确保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的关系。各地不得采取直接或各种间接手段禁止经动物防疫监管部门检疫合格的猪肉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或实行歧视性销售政策。在做好市场防控猪链球菌病疫情工作的同时,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障经检验合格的猪肉产品正常流通,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三、正确做好舆论引导工作,严格遵守有关新闻宣传纪律。各地要通过市场监管渠道广泛宣传科学防控猪链球菌病的知识,认真引导群众和经营者对经检疫合格的猪肉进行正常消费和销售;凡在市场上进行疫病误导宣传的,要坚决予以制止。与此同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猪链球菌病宣传报道工作的纪律,不得超出职责范围发布有关疫情方面的消息,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