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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一、各地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   二、各地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三、社会各界发现违法违规交易野生动物的,可通过 12315 热线或平台举报。   四、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五、消费者要充分认识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远离“野味”,健康饮食。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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