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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卫生部关于授权公布传染病疫情的通知

           关于授权公布传染病疫情的通知
          (1989年11月8日卫生部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现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以决定及时如实地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疫情,并同时将对外公布的疫情报我部备案。
  发生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流行性出血热暴发性大流行的疫情,以及艾滋病、性病(淋病、梅病)病例,在对外通报和公布前须征得卫生部的同意。
  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对外通报、公布和引用发表未经公布的传染病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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